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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 调动林农积极性 加快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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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周沙界 发表于 2009-5-19 08: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调动林农积极性 加快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

林共妙


    改革开放以来,尤溪县一直都在探索集体林管理体制的改革,但由于在调动林农积极性上没有完全到位,至今仍存在着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一方面还有不少的荒山、疏林地、残次林地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却有许多农村劳动力闲置;另一方面大量的集体林地资源、林木资产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开发,村财收入没有任何来源而入不敷出。这说明现行的林业生产关系已不能适应当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四新”要求,我们应该认真分析,把握重点,牵住调动林农积极性这个“牛鼻子”,放开胆子,加快集体林体制改革步伐,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代表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一、实行分类经营,放活林农
实行分类经营,是调动林农积极性的基础。处理好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始终是林业工作必须十分注意的问题。我县作为全省生态公益林试点示范县,已全面完成区划界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把106.8万亩生态公益林管严管好,从根本上保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我们的目标之一。在此基础上,放开放活商品林管理,极大提高林业生产力,这是林业分类经营的另一个目标。商品林,顾名思义就应有商品的特性,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律,把全县的商品林、宜林地的经营推向市场,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建立起投资、经营、管理多元化,责任、权利、收益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首先要放活林业经营主体,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林木。凡是集体管不好、管不了的,视情况不同采取承包、拍卖、招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把虚幻的村集体所有权明确到林农,让林农耕者有其山。同时,积极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和从事经营管理,形成多种所有制、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其次要放活林木经营机制。要根据林木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的特点,允许经营者在不破坏资源、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像商品一样进行合理流转,逐步建立和完善活立木转让市场。巩固集体林流通体制改革的成果,坚决实行产销直接见面,使林农成为市场的主体。应该适时取消人工用材林中幼林抚育间伐起始年限、间隔时间和间伐程度的限制,使经营者有自主选择权。
二、实行税费改革,让利林农
实行税费改革,是调动林农积极性的前提。过去由于利益倒挂,伤害了林农的积极性,使林农和林业生产资料隔离开来,失去了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本身就是承认物质利益原则;没有利益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就没有活力。因此,要把思想觉悟、意识形态和社会分工有着千差万别的人们都发动起来,自觉自愿、长期不懈地投入林业建设中,必须认真贯彻物质利益原则,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最大限度地引入利益驱动机制,运用经济杠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2002年我们实行笋竹税费改革,每根毛竹税费下降60%以上;木材产销见面取消中间环节,每立方米木材让利经营者和生产者80元左右。实践证明,利益调整得当不但可极大地调动林农的积极性、激活林业发展,而且还能规范林业的发展,防止和打击“黑材”、“偷漏税”等非法行为,国家财政收入并没有因降低税费而减少,达到退一步活一盘棋的效果,实现国家、集体、个人都得利的“多赢”局面。目前,我县林业的各项税费还很高,林农的负担还很重,还不足以调动林农投资的积极性。我们要着眼林业的长远发展,千方百计把税费降下来,抬高林农利益这一头,让他们有利可图,吸引社会资源向林业流动。当前要先把木材的起征价下降20%左右,分步理顺分配机制,最终全面实行轻赋薄税政策。要公布保留的税种和合法的收费项目,让群众明白,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经降低的税费不能反复,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三、实行林权改革,激励林农实行林业产权改革,是调动林农积极性的根本。长期以来我县占90%左右的山林为集体和国家所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统得过严,管得过死,成了体制性障碍。林业主管部门无力管、村集体无人管、广大农民群众不愿管,山林名为集体,实无主体,形成“山无主,主无权,权无责,责无利”的局面。因此,我们要按照省林业厅提出“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处置权”的要求,大力推进产权改革,达到“耕者有其山,山林有其主,林主有其权”的目标,从根本上调动起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我县已经先行一步的竹业改革以及洋中、西城、新阳等地涌现出来的个体、私营造林得到充分的证明,只要我们在法律和政策上确立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造林、育林、护林的热情就得到释放,就会把山地当田耕,把林竹当菜种,林业就能得到较大发展。同时,林权改革可使林地产权实现货币化,盘活林业最重要的固化资产,林改资金可缓解林业投入不足的矛盾,使镇村集体经济步入良性循环。林权改革的核心是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建立以家庭承包为主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坚持既要调动林农积极性,又要保证村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原则,因地制宜,分别情况,不搞一刀切。
四、实行林政改革,服务林农实行林政改革,这是调动林农积极性的关键。首先,要树立改革意识。使干部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早改能赢得先发优势,迟改则延误先机、增加改革成本,不改是死路一条,变“要我改”为“我要改”。使干部充分认识局部和整体的辩证关系,从林业的整体发展上着眼,从林业的长远发展上考虑,跳出自我的小框框,不以一已之利拖改革的后腿。其次,要强化服务职能。同林农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同林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结合起来。把发展规划、政策引导、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与监管等紧紧抓在手上,对一些中介行为,如木材检尺、林木评估等与行政逐步脱钩;对一些经济性质的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过渡。要做好其他公益性服务,加强森林防火监测体系、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病虫害监测预报体系、质量技术监督体系、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各种林业纠纷,打击盗砍滥伐行为,创造良好的林业生产经营环境。再次,要实行简政放权。该取消的程序要取消,该下放的权力要下放,应有所为,有所不为。2001年底,我们在研究产销见面时总有些担心,怕取消林业部门独家上山收购会搞乱林区秩序,但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没有理由的。只要我们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让群众积极参与自我管理,各项工作就会顺畅。第四,要放活科技人员的管理。现在林业发展很需要科技的支撑,但很多技术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应该建立灵活的机制,鼓励科技人员进入经济主战场。推广运用林业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以各种形式创办试验示范基地;林业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在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筹资、技术服务等有偿方式参与林业建设。
(作者为尤溪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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