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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法律服务市场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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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09-5-10 18: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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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人,尊敬的李玉福院长、杨伟程会长、各位律师同仁:
    本次论坛将主题确定为拓展和规范律师业务,对律师的业务市场加以关注,我认为非常有意义,非常必要。律师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归根结底是律师们应当有充足的市场资源,应当有饭碗。大家知道,从2003年至今,全国律师从业者的人数一直徘徊在12万人左右,甚至在一些地区律师的执业人数有所下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律师的业务市场不够充分,律师们心理压力过大是重要的原因。据来自法院系统的统计,我省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从90年代的30%降到目前的20%左右。在经济领域,根据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和普华永道法律调查机构的调查,2005年中国百强企业用于法律风险的支出仅占应当支出的5%。也就是说,在经济领域,有大量的律师业务没有开发出来。律师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
    无论在刑事、民事、商事领域,律师的业务状况和律师作用发挥如何,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制和民主的状况。现阶段中国或山东律师市场的现状,表明律师业务市场仍然是狭窄的、依附的、脆弱的。拓展和规范律师的业务市场,不仅关系到律师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更关系到中国法制和民主的进程,关系到社会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是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
    首先,各级立法机关应当为律师业务市场的拓展提供保障。大家都知道,《律师法》和目前的《律师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主要体现了对律师的管理。有人形象地将律师法说成是《律师管理法》,而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手段给与的不够,对律师的权益保障不力,尤其是律师作为执业风险较高的群体,需要立法特殊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律师正常参与刑事辩护的会见权、调查权也进行了种种违背常理的限制,直接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下降,律师的执业风险增加,律师刑事辩护案件数量和比例下降。这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是非常不利的。
    律师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注重给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和保障,比如香港地区的立法规定,对于不动产业务尤其是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律师办理,香港的许多律师同时是公证员,可以对遗嘱继承等业务进行公证,这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启动律师业务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应当说我国各级立法机关也开始注重律师的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开始吸收优秀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应当利用人大代表的权力为律师业争取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第二、司法机关应当以大局为重,理解、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是所有法律人共同的责任。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并且更能代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和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肩负着共同的职责,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司法人员的共同愿望,而没有律师的广泛深入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近几年来,由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遇到了三难问题,所以刑讯逼供和错案不断出现,这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形象都是不利的。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由于在工作机制和硬件建设上没有给与律师和法官充分的沟通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律师和法官的非正常接触,滋生司法腐败,影响了法官和律师的声誉。
    在诉讼环节上,案件的处理要公开、公平、公正是大势所趋,律师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是大势所趋。我们呼吁司法机关能够顾全大局、克服部门利益和短期利益,在机制设置和硬件建设上提供便利,使得律师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参与诉讼,发挥律师的作用。最近,山东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各级审判机关也在着手为律师阅卷、休息、调解等创造条件,我想这是好的开端。
    第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更新观念,改革管理方式,管理与服务并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首先应当认识到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要只看到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不要仅仅停留在整顿、规范上,要管理和服务并重。在这一点上,律师法草案没有充分表达出司法行政机关鼓励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愿。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近几年更新观念,为律师业发展做了许多事情。比如落实两结合管理体制,鼓励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尤其是省级律师协会的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再比如积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为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和执业权利保障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初见成效。再比如协调税务部门减轻律师税赋、积极进行律师维权工作等。但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看,仍须转变观念。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业务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该意见在拓展律师业务市场方面没有更多可期待的实质性举措。其中要求发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主张也值得商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独立的理解和独立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的,而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设立的公司律师,在工作中必然失去独立性,丧失律师的本质属性,也无法承担执业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无法发挥律师的作用。只会进一步挤占社会律师的市场资源,延缓社会律师的专业化进程,制约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第四、希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今年下半年,山东省国资委发布决定,要求所属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由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递送省国资委报批的重大决策,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内容有重大法律障碍的,不予审批。类似的政府举措,不仅保证了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而且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我们希望更多的政府部门能够采取类似的行动,因为这是一项一举双赢或多赢的行动。
    第五、律师业自身要进一步做好准备。“没有金刚转儿,揽不到瓷器活儿。”我们律师业内部应当练好内功,为拓展律师市场,更深入地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做好准备。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提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水平。
    从专业化的角度看,我认为两种律师事务所比较适合业务拓展的需要。一是规模大,内部分工细致,专业化程度高。这类律师事务所在内部业务互补性强,内部结构稳固,在外部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的服务,更加适应市场需求,更有条件拓展市场。二是具有专业取向的中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这类律师事务所虽然规模不大,但在某项业务领域非常专业,而且只在专业领域发展。因为适应市场的需求,所以能够进一步拓展市场。我们作为律师,应当明确,只有适应市场的需求,才能进一步拓展市场。
    各位律师朋友,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在改革和前进的过程中,在法制化的过程中会有反复和斗争。作为律师行业,我们应当凝聚起来,充满信心,依靠党,依靠群众,依靠法律,与非法制化的各种势力斗争,与律师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努力争取我们的生存空间,逐步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为国家的法制化进程贡献力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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