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毅
专业渔民是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从不同社会群体的特征比较来看,渔民的经济状况、生产生活、发展机会、自身能力和综合社会地位等与农民以及城镇居民相比较都处于弱势,加上群体数量相对较少,使渔民在社会结构中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 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市有专业捕捞队32个,在册渔民3287户、11321人。按户口性质分,农业人口3463人,非农业人口7858人。按就业状况分,7208个劳动力中,从事专业捕捞的有5838人,外出务工人员959人,其它就业人员117人,无业人员358人。 32个专业捕捞队中,有12个捕捞队在成立之初没有安排立足之处,有1个队(农业户口)有45亩地,其余19个队在成立时(分别于五十、六十和七十年代)也仅按当时的户头,每户安排了200—300平方米的宅基地。全市有捕捞船5031艘,其中居住用船887艘(连家船)。 另外,由于各种原因还存在两类特殊渔民群体。一是以捕捞为唯一收入来源的无证渔民,这部分渔民目前有753户、2635人;二是为逃避计划生育等因素导致目前无户口的“天掉户”专业渔民,全市有104户、365人。 专业渔民,他们既不像市民,也不像农民;既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承包地;既未能充分享有国家给予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未能享受各级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扶助政策。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专业渔民收入增长潜力不足,多数陷入贫困。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汉寿、安乡、鼎城、桃源15个专业捕捞队来看,九十年代中期以前,广大专业渔民的人均纯收入一般较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要高,而现在则普遍低2000元左右。全市90%专业渔民的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左右,其中25%在全省农村最低贫困线以下。 全市专业渔民除7个列入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范围的捕捞队(近500户渔民)和极个别有其它收入来源的家庭新建或翻修住房外,其他专业渔民近30年均未修建住房。多数专业渔民家庭财产在2万元左右,25%的家庭财产在1万元以下。专业渔民居住区(或聚集地)与当地城镇居民和农民在收入水平上已出现明显差距。专业渔村一般无楼房、无彩电,而比邻农村,一般是彩电普及、楼房率在30—40%之间。而群居在城镇的专业渔民,则绝大多数是购买其他市民的废旧房、危房,也有的是乡(镇)七站八所废旧公房。 分析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渔业水域迅速减少(俗称“失水”),导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渔民“失水”就如农民“失地”。“失水”直接导致渔民捕获量下降、渔类低值化日益加剧。据调查,现有的可比渔获量仅为九十年代以前的30%左右,专业渔民的户均捕渔收入由以往的1万多元下降到目前的3000—8000元之间。渔民“失水”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显性失水”。全市由于项目开发、水利建设、围湖围堤等原因导致渔民赖以生产的捕捞水面缩减80多万亩,现有可供渔民捕捞作业的水面已不到110万亩。 二是“隐形失水”。水域污染、生态破坏及过度捕捞致使渔业水域环境日益恶化,渔业资源不断衰退,加上水上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以致渔民虽有水面但无法正常生产。 第二,渔民自身发展能力的局限性。就群体整体而言,受流动作业方式及传统观念因素的影响,渔民受教育的程度、适应社会的自身能力相对较弱。在渔村,世代以渔为生的渔民“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较强,通过提高自身能力来适应社会发展变迁的意识较弱,绝大多数渔民除了捕鱼以外无其它技能。据调查统计,我市1万多渔民群体中,高中以上文化的仅为700多人,初中文化的3089人。近十年,渔民当中培养出来的大中专生仅有47人。 第三,社会管理边缘化,使渔民几乎成为被忽视的弱势群体。专业渔民由于群体较少,受社企不分、政企不分等传统体制影响,在社会管理上一直未能完全享有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其它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地方社会管理事务一直由当地渔政管理部门代理,加之我国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其在社会管理方面被边缘化,许多权益被侵占或享受不充分。据统计,全市仅有近5000专业渔民参加了居住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600多人享受了居住地的农民或城镇居民低保,30人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在专业渔民中,有90%的人染有血吸虫病,这一严重社会现象,更是未能享有特殊的医保政策。全市1万多渔民中成建制没有进入社区管理范畴的有近3000人,这部分渔民不仅游离在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连普通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没有享有。调查中还发现,有几个捕捞队在成立之初,本来划给了固定养殖水面,由于产权不明确等因素,导致其收益为其它部门侵占。 关注和扶助渔民弱势群体,必须从产生渔民弱势群体的本质性根源出发,针对不同的问题和目标,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现阶段扶助渔民弱势群体的政策措施,应认真吸取建国以来历次扶助渔民群体的经验教训,学习和吸收近几年太湖、巢湖、鄱阳湖、洪湖和大运河地区扶持专业渔民转产转业的成功经验,扶助政策的出发点既要考虑解决专业渔民当前存在的生产生活困难,更要着眼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洞庭湖区域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对专业渔民的安置措施,应以促进渔民转产转业为最终目标。 第一,实施渔民住房安置工程。建议对无住房户、租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渔民实施住房补助。为促进渔民与社会其它群体的融合和推动转产转业工作,住房安置政策要以引导渔民进城、投亲靠友分散安置为政策导向,由中央和省两级补贴渔民购(建)房成本,市、县两级补贴购(建)房地价、税金或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第二,积极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从与专业渔民座谈情况看,在解决住房的前提条件下,只要对其现有的生产资料给予一定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生活救助资金,多数渔民愿意上岸、转产转业。建议从实际出发,分阶段推进。建立水域补偿政策。建立转产转业渔民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对愿意转产转业的渔民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对其主要生产资料给予补偿。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愿意转产创业的渔民,建议按原来下岗工人享受的劳动、工商、税务、银信等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鼓励、引导渔民转产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产业,积极倡导渔民跳出渔业搞调整,并从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实施免费技能培训。 第三,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关心专业渔民的政治社会生活,增强其社会归属感、参与感。专业渔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及其上级基层政权组织,在一定时间内应把吸纳本辖区内的专业渔民进入本地主体社会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任务。对现在仍由渔政主管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代理社会管理职能的专业渔民群体,要明确相应社区(居委会或村)办理好交接手续。要从根本上改变现在的专业渔民管理体制上政企、政社不分而导致其边缘化的现状。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专业渔民,都应当享有当地同类社会群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一是对专业渔民的社保实行分类扶持,对专业渔民治疗血吸虫这一“职业病”实行特殊政策扶持,对于暂时不愿意上岸转产转业的专业渔民子女上学也要制订相应扶持政策。 二是对于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专业渔民,在改水、改厕、修路等方面,应与当地农村村民一样,充分享受各级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政策扶持。 三是探索补偿长效机制。建议从国有水域开发受益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盈利中提取一定资金,建立专业渔民转产转业扶助基金。 四是争取国家对洞庭湖专业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的项目支持。 五是建议比照取消农业税等政策,对专业渔民免征渔业资源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