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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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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途杂谈 发表于 2023-11-1 09: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会遇到新技术、新情况,需要理工科和法律背景的复合型“知产英才”,法官如果对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很难在案件中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人员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此外,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相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缺乏,进一步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监督力度的发挥。
(二)赔偿标准比较低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愈来愈健全,但是一直存在“赔偿低”的局面,赔偿金额不足以有效震慑侵权者。这主要是由于各类侵权案件法定赔偿标准不统一、法定赔偿占比高,例如中南财经大学相关学者研究发现著作权案件法定赔偿比例为78.54%,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比例更是达到97.63%。从赔偿绝对额来看,是显著低于发达国家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相关研究发现,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有几百万美元,而我国平均不到10万元。此外,刑事处罚中的保护作用未突出,《刑法》虽然有相应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但并没有相应的具体措施督促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此,立法机构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方的惩治力度,让知识产权权利人感受到公正。此外,必须发挥好刑事处罚在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突出作用,降低违法入刑门槛,发挥好刑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震慑作用。此外,在设置赔偿标准的时候,应将企业的研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让赔偿标准更合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最高刑罚为7年以下,并处罚金。处罚金额一般是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或违法营业额的0.5倍至1倍。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处罚力度相对较强,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门槛高,导致侵权刑事案件数量并不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更注重强调侵犯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而忽略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导致很大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罚后丧失了民事赔偿的积极性,民事赔偿无法有效实施。此外,我国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很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认定为行政执法行为,在依法执行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相当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没有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它减少了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和威慑力量,不能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
(四)缺乏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虽然实施了“三审合一”的方式,但是还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所可能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种程序,需要采取有效的衔接,否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造成不利的影响,可能会出现重复审理案件的情况和资源浪费的现象。甚至出现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统筹三种审理程序,完善相关的法律细则、办法以及司法解释,建立统筹协调沟通机制,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应对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措施更多侧重于临时措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一种很有效的救济手段。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应当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高法定赔偿和诉讼安全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告知被害人被要求审查和起诉的,应有权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人自愿赔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需要给予积极引导,将案件移送法院并予以赔偿的同时进行审查,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态度可予以酌情考虑,这样可以鼓励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在对侵权人进行量刑时,可以适当减少自由刑的量刑范围,并通过扩大罚金刑的量刑范围来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经济处罚。
(二)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求专业型人才参与,需要专业化的队伍和人才。知识产权案件的涉案面比较广,办案的难度比较大,知识产权案件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有必要引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人才,丰富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注重业务培训,大力推进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特别是应注重对法官的锻炼和培养,法官应该从精通法律、具有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案件的法官,可以进一步有效缓解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增长与司法专业审判力量缺乏的矛盾问题[8-12]。需要构建一批稳定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专业结构,针对专业性以及技术性比较强的知识产权的案件,尽量由固定的专业法官和专业的团队进行负责和审理。
(三)加强监督与指导
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审判案件的监督以及科学的指导,保障相关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我国当前对于知识产权类的相关案件的审判起点比较高。从审判层面来看,大多数案件在上一级法院终审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很少有二审案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但监督的数量有限,不能及时进行监督。所以要加强指导和监督,除了建立司法解释还要及时加强指导,在保证执法的统一之外,还应受到一些适当的质疑,对**各地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使之成为标杆,指导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的标准。
(四)完善知识产权的赔偿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是一种司法态度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取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应以加强保护为指导。同时强化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适度增加对知识产权侵害的赔偿标准,有效增加侵权的成本,打击侵权行为。
(五)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标准
知识产权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司法机关在实际中可以通过联合工商、专利审查委员会、商标局等有知识产权执法管辖权的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的标准,加强相关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知识产权的司法工作进展。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消除以刑代罚的局面,增加知识产权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通过发布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解释的方式进行更详细的案例指导,对司法保护的标准进行统一,同时允许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地区对于具体标准的相对差异,通过对不适用标准的类似地区作出具体规定,合理地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规范的统一。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知识经济的重视度也越来越高,同时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构建完善,并且要加强对案件的统一监管,还要强化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的培训,建立专业的法官队伍等方式。法庭应该以保护创新为使命,尽最大努力促进科技进步,激发创造活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体现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我国的科技强国战略提供司法保护,我们可以拥抱现代技术,积极推进司法数据在司法审理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审判资源的互联共享。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大力推动在线诉讼,探索“知识产权法庭云”。此外,可以研究并应用实物证据3D成像,在线全方位立体展示和全面推行诉讼文书集约送达,努力建设智慧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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