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至15日,市政协副主席林梁儿带领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调研组一行11人,赴尤溪县、将乐县、沙县开展民间信仰活动情况的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间信仰是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它以民族传统历史文化为背景,并深深植根于民间。从一般意义上说,民间信仰它没有明确的创始人,也没有固定的信条、教规、组织形式等。但它又具有一定的宗教信仰属性,因此许多民间信仰源于宗教历史的早期形态即自发宗教,在发展过程中受到道教和佛教的影响相深远,所以又具有宗教信仰属性。 我市民间信仰历史悠久,种类多,遍布城乡。我市的民间信仰场所最早创建于唐代年间,盛于明清。解放后,因文化大革命动乱,大多数场所被移作他用或被拆毁、关闭。近年来,各种民间信仰崇拜又随之而起,民间信仰场所散处民间。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量。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民间信仰宫庙有1047座(10平方米以上),其中纳入佛、道教管理的51座,占总数的0.05%;列入民宗局试点管理20座,占总数的0.02%;成立管理理事会或有人看管的497座,占总数的47.5%。目前全市信众有26万多人。 2、民间信仰种类。民间信仰所崇拜对象大致可分五类:一是祖宗神。如宁化湖村的“张公庙”,信奉唐朝名将张巡元帅,著名客家祖地宁化石壁的“汉帝庙”供奉汉代的开国元勋张良。沙县曹朋的“将军祠”供奉着先祖邓光布将军。二是人物神。主要是历代地方上的清官和在当地做过好事的历史人物。如在三明被广为崇拜的为解救村民而毒发身亡的“太保公”。在宁化石壁“三圣庙”供奉的身前爱民如子并献身疆场的原少数民族部落酋长“三圣尊王”。三是保护神。在我市农村乡间地头和村民家大都供有其神位,如关公、土地爷、财神爷、灶王爷、文曲星等。四是抽象神。如市区“正顺庙”屋檐上的人头鬼面艺术雕刻,泰宁尚书第房屋上的抽象避邪物,市二纺厂附近白马庙内的人马(以白马为主体,旁边伫立一小孩)崇拜等。五是自然物崇拜。如沙县城关、夏茂的榕树崇拜,清流东坑的石头崇拜等。 3、民间信仰的特点。一是多样性。从信仰种类来看,民间信仰崇拜的神灵多种多样,凡是认为具有神灵的事物,都会成为他们虔诚信仰的对象,目前,信仰最普遍的有将军、五帝、财神、关公、妈祖等。二是复杂性。民间信仰与佛教、道教信仰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在农村有根深蒂固的群众基础和普遍的群众认可。民间信仰种类多,信众分散,有些信众信仰多样化,致使各地“一庙多神、一神多教”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功利性。民间信仰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求神拜佛、烧香烧纸、求签占卜、捉鬼拿妖等,大部分民间信仰的信教群众带有较鲜明的功利主义。四是松散性。民间信仰各乡镇有庙就有庙会,各庙会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管理,彼此也无直接的隶属关系。菩萨生日定为庙会会期,会期村村相互错开。会期参与者主要是香客,也有不少是兼探亲、访友、做买卖的小商贩等。 4、民间信仰管理的主要做法。一是领导重视。尤溪县委、县政府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通知》等文件,对民间信仰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到民间信仰工作与民族宗教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将乐县在各乡镇配备专兼职宗教干部,村和社区由治保主任兼民间信仰管理员,做到层层有人管、有人抓。二是加强管理。沙县对民间信仰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条件比较成熟的,由民间信仰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予以登记发证;对目前尚不完全具备条件,但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又不妨碍当地村容村貌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经民间信仰场所申请,县道协核准,作为县道协的团体会员参加道协;对分散农村各地的小庙、家庙,对其骨干分子有计划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到已发证的民间信仰场所参加活动,并动员他们自行清除自建的小庙;对搞封建迷信活动,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配合公安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三是强化教育。将乐县将民间信仰活动与普法活动的开展紧密结合,将县、乡、村、社区的民间信仰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县普法教育活动重要内容,召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举办了“五五”普法培训班。四是回报社会。将乐县“古佛堂”几年来为希望小学、乡村修桥铺路等公益事业捐资20多万元;永安“祖兴殿”每年组织慰问70岁以上的老人;沙县“白马庙”捐助贫困学生上学等,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二、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市的民间信仰态势基本是稳定的,民间信仰活动是正常的。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市的民间信仰活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民间信仰尚不规范。突出表现在:民间信仰没有经典,教义、教规,活动内容混杂,给封建迷信活动以可乘之机,如跳童、迎神等,甚至会引发不稳定、不安全事端。 2、有些场所管理混乱。大多由乡村“长老”出面管理,他们大都年龄老化,文化素质低。有的由村民推选,轮流做庄;有的作为老人活动中心由老人会兼管;有的则被巫婆、神汉所把持;有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组织不健全,制度也没有,财务不公开,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借机敛财或贪污。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借民间信仰拉帮结伙,搞宗族势力,甚至打着民间信仰的幌子从事非法、违法活动。 3、一些地方违章乱建出现反弹。部分民间神庙,未取得合法手续,违章乱建,一些地方出现以申报老人会或老人活动中心的名义建庙,有的甚至得到基层干部的默认、参与和支持。近年来,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滥建庙宇的歪风基本得到遏止,但在一些地方又出现反弹现象。 4、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青少年参与时有发生。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和退休老同志参与民间信仰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些场所未成年人参与,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烧香许愿和迎神等民间信仰活动,甚至从中扮演角色,有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思想进步。 三、几点建议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与社会发展吻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面;也有迷信、社会陋俗的一面,如何加强民间信仰的引导和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委员们建议: (一)正确认识,挖掘民间信仰正面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要积极挖掘民间信仰中对弘扬民族精神有利的因素,剔除迷信因素,引导民间信仰者移风易俗,走出对神灵、菩萨的盲目依赖信仰的误区,使民间信仰朝正确的方向发展。二要充分发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娱乐活动的作用,诸如肩膀戏、舞龙灯、耍狮子等,取代农村宫庙组织的游神祭拜活动,使文化娱乐活动成为农民业余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三要深入剖析宫庙供奉神灵的历史文化内涵,扬其做善、行仁义、忠诚勇敢、无私无畏的精神,贬其封建迷信思想因素,选其有利、有益部分,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积极引导,分清民间信仰与封建迷信的区别,为倡导社会新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 1、加强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使广大信众分清宗教、民间信仰与封建迷信的区别,搞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引导他们自觉地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开展正常活动。 2、倡导科学文化,反对封建迷信。对民间信仰中夹带封建迷信色彩的东西,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同时要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为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特别要淡化民间信仰的神秘色彩,科学解释生活中的一些奇异现象和巧合现象。 3、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从某种角度看,民间信仰升温是农村文化匮乏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农民物质生活极大提高,但是农村文化却严重滞后,投入不足,设施不多、专业农村文化人很少,特别是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太少,这就使得民间信仰活动有了生存空间。因此,要大力发展公益性农村文化事业,积极构建覆盖农村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把重心放在村一级的文化建设上,将公用的文化场地纳入到农村规划中;增加对文化设施的投入,要对农村广播站(室)、文化站(室)、体育场地等进行改造,建设一些集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村级活动场所,跟上农民群众的需求,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农村文化工作健康发展。 4、用好善款,回报社会。要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正确使用个人捐赠、缘金等方式筹集到的资金,除用于场所日常开支外,积极引导场所的资金参与诸如修路架桥、兴办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化弊为利,最大限度地消除消极影响,发挥积极作用。 (三)规范管理,建立法制化长效管理机制,为社会安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1、进一步加强对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有关领导负责的民间信仰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宣传、统战、民政、公安、综治、文明办、宗教、土地、城管等部门组成,经常研究民间信仰政策、法律法规在当地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强化责任,形成上下左右联动,在机制上保证民间信仰问题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二是在县(市、区)、乡(镇)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三是健全民间信仰工作管理机构。据了解,目前省里已在省民宗局成立了民间信仰管理处,建议市里积极与省里协调,在市、县一级成立相应的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经费,促进民间信仰工作更好地开展。 2、积极探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方式。一要加大对民间信仰场所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力度,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其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二要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和帮助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制度,并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三要加强年检,严格把关。对年检不合格的场所,要限期整顿。四要加强财务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产和合法收入属于该场所集体所有,其使用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和财务规定,主要用于该场所开展正常活动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五要加强报备等工作。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举行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前要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备案,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主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的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在活动举办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六要开展文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创建评比活动。围绕“执行政策、制定制度、民主管理、维护稳定、遵纪守法、投身公益”等内容,制订创建评比细则,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各活动场所负责人开展对口互评,互相取长补短。通过创建评比文明场所活动,推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3、要坚决制止乱建滥建民间活动场所现象。鉴于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象存在、且有“反弹”的情况,建议在继续深入开展“乱建滥建”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防“反弹”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把治理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决不让其任之乱为。对于乱滥建活动场所的牵头人,要针对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对一般群众和热心人士,老人会老人要进行宣传教育;对借乱建滥建活动场所聚敛钱财,蒙骗群众的神棍巫婆应严加惩处,以示警戒。 4、要进一步防止部分地方民间信仰活动过热。各级党委政府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对组织信众进行跨地区游神活动,或者动用中、小学生在游神活动中扮演角色的组织者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还应制定一些村规民约,包括不能让未成年人参与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不能铺张浪费,不能搞封建迷信活动。村“两委”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情况,及时汇报和制止将要进行的大型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防止其活动过度、过滥和潜在安全隐患。 (四)加强研究,注意掌握动态,为民间信仰活动健康开展提供有益经验 我市民间信仰的管理工作起步不久,要在做好普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定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对“民间信仰与宗教”、“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民间信仰与祖国统一”、“民间信仰与改革开放”等类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帮助干部群众,明辨是非。要掌握动态,避免民间信仰消极的社会影响,尤其要注意防止国外势力的渗透,注意一些人利用民间信仰敛财、聚众闹事,干扰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影响社会稳定。要注意总结推广民间信仰管理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以经验促工作,确保我市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
三明市政协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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