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市各类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蓬勃兴起,在联接生产和市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效益农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4年6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今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发展态势更为良好。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到2005年6月底,全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5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33家、行业协会18家),有社(会)员3.43万人,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4%;带动农户34万户;联结基地36.15万亩。被定为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单位的1家,被定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2家,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0家,被评为市级“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20家。2004年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固定资产1.43亿元,年经营服务总收入14.9亿元,经营纯收入1.14亿元,向社(会)员“二次返利”1436万元。
1、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持农户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前提下,通过组织机制的作用,引导和带动单独、弱小的农民联合起来,有效地促进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断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流动,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如松阳县在碧云天茶业合作社的带动下,2200多户茶农不断进行茶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了3000亩有机茶生产基地、6000亩无公害茶叶生产基地。
2、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了农户与市场、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改善了一家一户农民单独面对千变万化大市场的弱势地位,通过“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围绕市场需求和农民的需要,利用合作社的资金、技术、信息和营销等服务,从而使农户的生产呈现出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产加销一条龙的格局。龙泉市的香菇协会现有会员151户,下联4万农户,近三年来协会会员交易额年均超过3亿元,年完成税收200万元,会员年收益800多万元,使食用菌生产不断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目前全市一大批象食用菌一样的特色效益农业生产基地不断得以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显雏形。
3、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本专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实现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大大地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云和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和农民需要,为农民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种类的技术服务,近三年来,开展科技下乡辅导1336人(次),受辅导农户达3.88万人(次)。
4、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和引导农户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注册商标,注重打造优质品牌,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了农业标准化建设,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云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造就了省农博会金奖的“颐养园”牌香菇,成就了蝉联省三届农展会金奖并获国际巴拿马金奖的“山兰”牌黑木耳等多个“浙江省著名商标”。据调查,该县6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5、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的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生产资料的统一采购,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精包装和深加工,拉长了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通过产品的统一销售,降低了交易成本;通过保护价收购和二次返利等措施,促进了农民增收。据统计,2004年全市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0家,带动农户34万户,促进社(会)员人均增收361元。
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处在探索的阶段,处在从无到有的起步阶段,这种发展是初步的、低水平的,还不能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形势,远远满足不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需求。
1、重视程度不一,发展不平衡。一是少数县(市)领导能真正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工作。龙泉市将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了政府2004年的十二项重点工作之一,少数县还没将该项工作纳入分管领导的议事日程;二是少数县出台了扶持政策。缙云、云和两县已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就财政、税收、工商登记、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做出优惠的规定,龙泉市出台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县(区)除个别正在酝酿出台政策外,尚无动静;三是少数县明确了财政支持。缙云县每年财政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50万元;云和县今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今后5年将每年安排20~50万元,其他县(市、区)尚没明确财政扶持额度;四是少数县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工作纳入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大部分县(市、区)尚无考核打算。
2、数量不多,分布领域和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入社(会)农民只占全市农民的1.6%,仅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4%。受农业传统优势产业、资金、技术、土地等因素制约,专业合作组织中搞种养的比例较高,主要集中在蔬菜、干鲜果、畜禽、食用菌行业,而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专业合作组织相当少,产业链不长。
3、规模偏小,市场开拓和竞争能力不强。一是合作社注册资本不多、固定资产少。据2004年的统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固定资产平均每家只有63万元,注册资本仅几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了大多数,规模偏小,抗市场风险能力弱;二是入社(会)的成员传统农业意识强,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弱;三是牵头组建的领头人综合素质不高,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
4、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运行机制有待规范。一是从名称看,各县(市、区)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名称与《条例》规定不符,既有称专业协会的,也有叫专业合作社的,甚至于两者兼而有之。二是从内部管理看,除了被部、省、市、县(市、区)评为示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搞得较好外,内部章程、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不切合实际、照抄照套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流于形式的也不在少数,真正建立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较少。三是从运行机制看,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按照民主决策、民主议事、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社(会)员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权力欠缺。
5、与社(会)员的利益关系不够紧密,吸引力和带动力有待增强。一是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员联结是松散的,不够紧密。市场行情好时,社(会)员各自出卖生产的农产品,只有行情不好时,才会与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二是社(会)员享受股金分配的份额不多,“一股独大”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由龙头企业或供销社参与组建的,资金主要由龙头企业和供销社出资,社(会)员一般只交少量股金或会员费;三是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未实行“二次返利”,社(会)员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享受,“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也没得到很好的落实。
6、发展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从社会角度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发展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特别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还没有认识到农民专业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入社(会)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职能工作部门来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条例》和市、县出台的政策,特别是税收、信贷、用电、用地、工商登记、运输、用水等扶持政策难以落实,甚至于成了画在墙的“饼”。如工商登记时阻力重重,麻烦多多,甚至于有些县登记费用多达13个项目,总费用高达6550多元。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看,随着规模不断扩大,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所需资金、土地、用电等难以解决,贷款难、建设难、用电难(指用电是按工业用电计价),这“三难”成了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规模、深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如缙云县珍稀食用菌产销合作社,拥有社员16人,年产值可达180多万元,利润70~80万元,可创造80多个就业岗位;目前生产的珍稀菇畅销宁、台、温等地市场,每天产菇1500多公斤,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迫切需要进入农业开发园区进行规模化经营、工厂化生产。但缙云还没有农业开发园区,加上信贷难,用地难,以致合作社无法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另外,珍稀菇生产用电是按普通工业用电计价,月均支付10000元,若能按《条例》给予优惠,也可降低生产成本。
三、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以独特的制度优势,在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农产品市场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可代替的作用,较好地解决了村级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开先河制定出台了《条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市政府也出台了《意见》,政策环境大为好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1、提高认识,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接轨国际”的思路,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快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一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的日常工作,加强领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证;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意见》精神,切实制定出台和修改完善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保证;三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工作列入县(市、区)委、政府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机制保证;四是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2、加强宣传,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动力。一是宣传《条例》和《意见》。要继续利用各种形式和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使《条例》和《意见》在农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宣传典型。要认真总结办社(会)的经验,大力宣传办社(会)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市场效应,使广大农民群众看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好处,提高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推广经验。重点是借鉴和推广各地典型经验,更好地为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指导,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3、大力培育,加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际,各级政府要着眼提高带动力和竞争力,努力做好“四个一批”,即:加强培育一批、积极改造一批、迅速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特别是要加强方向引导,让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向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方向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布领域和覆盖面不断扩大,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得到强化,真正能起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之功效。
4、完善制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订和完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运作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具体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对《条例》实施后尚未变更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逐个检查,在名称、场地和工作设施、社(会)员资格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完善;二是对尚未注册登记的,要督促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三是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社(会)员大会、理事、监事等相关制度,明确社(会)员的权利,切实落实“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5、强化服务,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根据《条例》和《意见》精神,认真研究制订税收、用地、用电、用人等配套扶持政策并抓好组织实施,特别是要加大信贷、用地、用电上的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业部门要发挥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执笔:郑永清、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