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的请示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的要求,我委会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就如何有效控制烟叶盲目生产的势头,调整烟叶经济政策问题,到云南、贵州、湖南、山东、福建、河南六省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的实施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现请示如下: 一、调整烟叶经济政策的原则。烟叶经济政策的调整,要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兼顾烟农、地方政府、烟草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即保证农民正常年景实际收入不减少,基本维持现有烟叶产品税税赋水平,基本不增加卷烟企业生产成本。 二、严格控制烟叶生产。为了控制烟叶盲目生产,在收购烟叶时,各省、自治区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7号文件关于“对超过国家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烟叶的收购价格要向下浮动20%”的规定,凡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收购计划的部分,以本省(区)当年每担烤烟的平均税额计算税金,并上缴中央财政。在具体安排收购计划时,要贯彻扶优限劣方针,逐步压缩不适宜种烟地区的烟叶种植面积。 三、调整烟叶收购价格。鉴于目前烤烟标准正处于由十五级向四十级的过渡阶段,按照市场需求和优质优价原则,烟叶收购价格分别按十五级和四十级两种烤烟标准相应进行调整(见附件一、二)。国家原规定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烟叶收购价。 四、调整烟叶产品税税率。烟叶产品税税率根据调整后的烟叶收购价格,按基本维持现有烟叶税赋水平的原则,从38%降为31%。关于调整纳税环节问题,由财政部、税务局制订具体办法。 五、放开烟叶调拨价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放开烟叶调拨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三年新烟上市起执行,白肋烟、香料烟和晒烟参照烤烟的调整方案执行。目前,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省(区)烟叶已进入收购后期,这些省(区)今年是否执行新的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产品税税率,由上述各省(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一、1993年40级烤烟收购价 二、1993年15级烤烟收购价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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