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 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 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 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 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 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 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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