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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思考

摘要:  4月24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布。《条例》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规定了 ...
文稿修改演播室


 
  三、正确把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努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划清公开与保密的界线,做到既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又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需要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转变思想观念,正确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公开和保密就组成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研究保密问题离不开信息公开问题,反之亦然。首先必须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从“放”与“保”的关系看,“放”是有条件的,公开的信息必须是为非涉密的;“保”是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但是又不能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就可以放弃保密原则。唯有对全局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才能在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真正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内在联系。
 
  其次,由于秘密具有时间性,因此决定了对秘密的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在信息公开与保密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公开是绝对的,而保密是相对的,保密是对公开的保证,它围绕着公开而存在、发展。
 
  2、完善信息立法,依法解决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定问题。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应完善信息保密法律制度,做到信息公开立法和信息保密立法并举。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即将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级上居于明显的弱势。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层次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在当前,应将《条例》规定的内容细化。在信息不公开方面,哪些信息不公开,特别不公开的信息应该分类别细化,使政府各个机构有可操作的依据。
 
  同时,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因此,适应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有必要对《保密法》进行修改,修改《保密法》一是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针对我国目前保密范围偏宽,保密成本过高的状况,必须要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减少保密成本。二是规范定密,科学解密。由于定密的随意性较大等原因,产生的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当前首要的是要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
 
  3、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一是要加强技术手段。要发展保密技术,不断增强保密技术的防范和检查能力。在保密技术上,要重点攻克关键技术,加强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扭转我国保密关键技术还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同时要加强保密部门队伍建设,充实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人才到保密部门,加大保密技术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二是要强化管理手段。首先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为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即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工作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其次,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依法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党政机关涉密网络建设和保密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建前审批和建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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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2-5-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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