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证据的摘录要详略得当。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只要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并注明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后,公安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公安机关的诱供。 第二,要确保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在证据摘录部分,每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源等事项外,还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如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由于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存在虚假性。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利于正确区分和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和证明力。 第三,要确保摘录证据材料逻辑严密。
第四,可采用多种方式列举证据。 ✦一是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这样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一)盗窃、(二)抢劫、(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面再按照第一种证据种类列举。 ✦二是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及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三是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翻供的案件。如受贿罪可以分成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四组证据。 ✦四是定罪与量刑证据分别列举。这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的,特别是自侦案件。 ✦五是按犯罪阶段列举。这主要针对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等案件,比如预备谋划阶段、实行、事后分尸销毁证据阶段等。 ✦六是按照先结果证据后发生证据列举。对一些通过行为特征来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先表述犯罪结果证据,后表述犯罪发生证据。例如,凶杀案件可以将现场勘查笔录、缴获的凶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结果证据放在第一组,然后是第二组的证人证言,最后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毒品案件可将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照片、鉴定意见等结果证据以及手机信息单、运输单、汇款单、机票等证据放在第一部分,然后依次排列特情或民警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上述证据也可以相互穿插,形成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组证据。 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 四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第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他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第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有关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结合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第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所谓适当,就是审查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第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第六,量刑情节不遗漏。在审查报告中不要遗漏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有时候容易在审查报告中被遗漏。 文 | 潘申明等 来源 | 中国检察出版社《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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