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办案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如同撰写论文,包括待证事实、论点、论证、论据。而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待证事实、案件的证据状况就是论据,对证据的梳理分析及对法律适用的辩论就是论证,最后就是审查结论部分,包括认定的法律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及对行为人的处理意见就是论点。下面论述一下如何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审查报告。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重点要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权利。 ✦二是要将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与审查的案件进行比对,不要硬搬照抄,有的案件如组织卖淫案件中根本没有被害人,就不存在听取被害人意见的问题,此时在审查报告中就不能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 ✦三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知权利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程序 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款、赃物及证据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叙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要叙明其案发时的身份以及其身份变化情况。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应全面叙明,不能只是根据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 ✦二是要将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审查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要认真核对。 ✦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理排序。 (2)前科情况。前科一般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 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和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3)强制措施。重点审查两项内容: ✦一是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是审查强制措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手续等。 (4)案件的发、破案经过。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二是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 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算的。对发案及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有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有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十分重要。但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一般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隐患的难度很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 (5)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 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后呼应,互为提示。 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 撰写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注意几类特殊案件事实的认定。一是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每起事实的撰写与单节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二是对于供证有矛盾的案件,应对事实和证据部分详细摘录,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分析、对案件的定性及定罪应深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对那些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且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的案件,对事实和证据的摘抄可采用表格式或者统计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注重结合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起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才能成立。应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合法证据,完成证据分析之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判断,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第三,要求叙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对于经审查后认定事实的表述,不仅要客观、真实,还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交代。另外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避免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 第四,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证据不扎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而在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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