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标题不可简而不明 简而不明的公文标题,往往似是而非,让人不知所云。矫正须根据公文内容恰当地提炼出事由。如多部公文写作书中的例文《×××航运管理所航行通告》,可修改为《×××航运管理所关于确保施工和航行安全的通告》;《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8〕73号),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确认犯罪主体和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三)公文标题不可出现语病 各种语病类型在公文标题中大都有所反映,主要有:搭配不当,语序不当,成份残缺,成份多余,句式杂糅等,应运用语法、修辞、逻辑等多学科知识加以矫正。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病误也不仅仅局限于下级机关。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