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 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 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 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 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 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 称同志 。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 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副审计长并××、 ××、××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司 (以上为署内单位) 并××、 ××、 ××特派办 (以上为派驻单位) 。 ” 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局 长并×副审计长”;“×主任并×副审计长、审计长”。 3.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负责 (或牵头),××、××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 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 “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 注明年月日。 3. 改请他人签发: 在发文单 “签发” 栏之外批示 “请××签发” 。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 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 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 阅并报××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复核)并 报××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 )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 直接批示“请××主任签发”、“请××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 公厅签发。” 3. 先会签后签发: “请×× (单位) 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 (适 ” 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 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 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阅”、“请××、 ××阅”、“请××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 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 “拟……, 请××阅示”、“建议……,请××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 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阅处”、“请××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研办”、“请××提 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 “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 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 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 “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 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 “请 ××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 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 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 示”、“妥否,请批示”。 2.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 议批转××办理”。 3 公文写作常用习惯用语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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