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题表述的精准之美 这里的“精准之美”,其一是指事由表述精准。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应与正文内容高度相符、契合, 通过准确提炼全面、清楚地反映公文主旨,避免出现事由概括不准、表意不清而引起歧义、误解等问题。要使阅文者通过标题即可了解发文机关的行文目的、公文的基本精神和中心内容, 从而提高公文阅读和流转的效率。例如《××大学关于土地问题的请示》这则标题,表意含糊,让人无法从字面上获取关键信息。是想申请划拨用地,还是转让现有土地?是解决校舍用地面积不足问题,还是协调土地权属纠纷问题?阅文者只有通读文件后才能得知发文机关的请示事项。 其二是指文种选用精准。《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为15 种, 不可随意生造文种或叠加文种名称。文种可以表明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的关系,也能反映出行文的基本意图。根据行文目的选用文种,是拟制公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文种的选用也非常严格。文种使用不准确会降低公文的质量和效用,影响收文单位的感受以及收文办理情况,这将直接关系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能否顺利解决,行文目的能否实现。比如表彰和嘉奖先进可选用“令”“决定”“通报”等文种,但三者在行文单位层级、表彰规格、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侧重点、行文格式及发布形式、法定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 又比如请求办理事项,隶属机关之间用“请示”,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则用请求批准性“函”。因此,要深刻认识各文种的特点和彼此的联系与区别,切不可把行文方向弄错,把行文关系搞乱,否则会贻误工作,影响形象。 四、标题外观的形式之美 公文标题要讲究外观形式的规范之美。1999 年版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标题的位置在“红色反线下空2 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 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 排列对称, 间距恰当”;2012 年版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进一步提出,“回行时, 要做到词意完整, 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从规定可见, 公文标题排版的形式之美主要体现在其所处位置、语句断行和整体排布形状上。当公文标题字数不多,可一行排完时,居中排布即可。当标题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时,则要把握好排布原则,即分行时有讲究,既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 也不要使行与行之间字数相差悬殊。分两行时,可排成“上短下长式”或“下短上长式”;分三行时,可排成从上往下递减的倒梯形,或从上往下递增的正梯形,也可排成上下短、中间长的菱形,不要排成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行时不能将词或词组以及人名、地名、单位名称等专用名词拆开,要保证它们的完整性,这是保持标题美观、庄重的一个重要方面。 毋庸置疑, 一则从内容到形式都充满美感的标题,能为公文的整体质量添色不少,能引起公文办理者、审核阅批者的重视和好感,从而使公文得到有效传达和快速办理, 提升公文处理效率和单位形象。广大文秘工作者要从把好公文标题写作关入手,着力培养认识美、体验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共同提升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本文原载于《秘书》杂志2015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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