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错误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头主送“请示”。下级机关就有关要钱、要物、要编制、要机构、要人员、要政策、要办法等内容写给上级机关的请示,原则上主送机关只能是一个。如果此事需另一个上级知晓,应当用“抄送”形式,而不得同时“主送”行文,这样能避免责任不明、相互观望或答复口径不一致。 如:××市司法局关于建立××监狱的请示 此文的主送机关只能是××市人民政府,同时可抄送省司法厅。待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再以市政府名义函商省司法厅成立监狱。如果此文同时向市政府、省司法厅请示,就可能出现市政府批文不同意成立,而省司法厅却批复同意成立的尴尬局面。 二、行文“请示”给领导个人。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包括其它公文),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送领导者个人。主要原因是打乱了收文机关正常的公文处理程序,如果领导忘记将请示交办公室自理,就会出现因领导事务繁忙而将文件“束之高阁”的情况发生,使下级机关的请示文件得不到处理。 错例:市委并××书记,市人民政府并××市长 三、称谓不准确。应写主送机关的通用全称或简称,不能产生歧义,更不能乱简化。 错例:市中院 (让人发生歧义,不知是“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市中医医院”)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公室”简化为“社精办” “人力资源流动调配办公室”简化为“人流办” “安全环保处”简化为“安环办” “上海吊车厂”简化为“上吊” “自控杀虫蛴厂”简化为“自杀” “淮来运输公司”简化为“淮运” “淮北轮胎厂”简化为“淮胎”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