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苇町,著名经济学家、党建研究专家、反腐理论研究专家。以《苏共亡党十年祭》一书轰动国内外。曾任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现任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紧紧围绕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领会、深入宣传全会的重大意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氛围,非常重要。我就此谈几点的体会,供同志们参考。我的报告共分七个部分,控制在两小时之内。 一、依法治国是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为什么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我们党面临的各项重大任务的基础上提出的。 第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离不开依法治国。我国正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西方敌对势力从联络周边国家对我国实施战略包围,到企图把香港的“占中”活动扩展为新的颜色革命,他们西化、分化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习近平同志说,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他特别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就是说,一个国家没有永远强盛或永远衰弱的,坚持法治的国家就会强大,忽视法治的国家就会衰弱。在今天,法治更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大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了。而各项改革措施的提出仅仅是第一步,要贯彻落实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依靠法治来配合和保驾;各项重大的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法治来巩固。包括要把一些成功的改革实践转变为国家的长期政策和法律,也包括要依法规范政府的放权、限权和确权,依法界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等。因此,改革开放越往深处发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越显的重要和紧迫。 第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一道置于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是相互不可分割、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从立法领域看,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从执法和司法领域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不廉洁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第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事实没有变。特别是随着三十多年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约束和环境脆弱的问题日益突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资源相对最贫乏的国家,按照理论计算,中国的自然资源只能承载9.5亿人口,可现在已经是13.5亿之众,高度超载的中国,决定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经济可以增加经济活力,但不会自动地改善生态环境;可以创造更多财富,但不会自动地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只有通过健全法治,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个体的活动,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例如,我国的面积和美国差不多,但目前我国水、日照、土壤等条件适合耕种的地区,不到国土面积1/8。美国最为移民国家,至今土地只开垦了300年,而我国已经向土地索取了3000年以上。美国至今还在轮种,种一块地,休耕两块地来轮作,而我国南方很多地方是一年两季甚至三季。尽管开垦率这样高,我们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且中低产田占2/3以上,因此我国提出要死守两条红线:一条是18亿亩耕地的红线,另一条是95%粮食自给率的底线。可当前侵蚀农村耕地的现象非常严重。尽管有“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要求。但占的都是城郊的好地、熟地、平地,补的却是偏远地区不宜耕种的生地、山地。现在我国每年占用耕地中的一半是水田,而补充的耕地中水田不到20%,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有的甚至把补偿的耕地造在石山上,不能耕种,还造成水土流失,明显是弄虚作假。这几年虽然国家粮食产量连续创造了增产奇迹,但到2012年已出现小麦、玉米、水稻三大主粮首次全进口的状况。因此习近平说,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一旦遇到大饥荒,有钱也买不到粮食,13亿人的吃饭问题绝不能依赖别人。他非常形象地说,我们必须端自己的饭碗,碗里盛的还必须是自己生产的粮食。而在被占的耕地上,不仅矗立着5000万套空置房,还有7000万套从一开始就是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这还多是乡村基层组织盖的,没有计算个人私搭乱建的房子在内。还有其他一些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也和改革开放初期,破的多立的少,法律和政策上出现很多灰色地带,有时执法者也无所适从,导致“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成为一种很不好的社会示范,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破坏分不开。显然,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的薄弱,严重损害了整个社会利益。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只有加强法治,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才能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工作部署,直面法治领域的各项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是要抓好两个“建设”,第一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里说的法治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门类齐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而是包括了法治的属性界定、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在内的配套完整的法治运行体制和机制。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贯彻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第二,它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三,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外,它还包括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第四,它的实施路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加强法律的实施,基础是推进全民守法。总目标的第二个建设,就是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国家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来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敬畏、服从、遵守法律,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第二层含义是,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这个总目标,需要我们全党和全体人民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因此,全会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报告的第二到第七部分,就想围绕这六项任务,分别谈谈体会。 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而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安邦福民的总章程。我国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神圣性决定了宪法的神圣性。宪法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都是由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成为修宪草案。同时,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的其他内容,又都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例如宪法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还有“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所以说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主张宪法至上,就是主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决定还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2年12月,刚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还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关键在实施。怎样实施,应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发挥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统帅作用。现在我国的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242部现行有效法律,第二个层次是700多件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近9000件地方性法规。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子法”。宪法指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宪法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可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程度不等地隐性植入了行业垄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就是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的,需要按照宪法原则修改或废除。 依宪执政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所有的公权力活动、政府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包括我们推行的各种改革措施,都不能和宪法精神相悖。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价格双轨制,本意是鼓励企业多生产紧俏的生产资料,满足市场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但由于当时管理失控,滋生了一大批靠批条暴富的“官倒”;而有些地方在国企改制的匆忙推进,把一些表面上亏损的企业随便地卖光、送光,有的厂长经理通过暗箱操作把国有资产弄到自己手里,却用很低价格买断工龄,把职工当包袱甩给了社会。总书记说,价格双轨制,肥了多少人?国企改制,又肥了多少人?问题的造成固然与当时缺乏改革经验分不开,但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宪法精神。因此,总书记强调今后的任何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要求。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允许打着改革的旗号以权谋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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