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核稿札记(五)
二十一、“届时,请上述建议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待活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有关领导将陪同参加。”(《关于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的通知》,2010年4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件初稿) 按:这是该通知第二段话。通知第一段讲明了这次代表接待日活动的主要内容,第三段是有关代表接待日活动的具体要求。第二段文字来得有些奇怪,第一句话还可以理解,第二句话字面意思是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有关领导将陪同建议承办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参加,这显然是不通顺的。这次代表接待日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主持,“陪同参加”在作者心里应该是指陪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但文字上没有表达清楚。由于通知主送单位是“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所以“陪同参加”这一层意思可以不讲。考虑到第三段(通知具体事项共四条)已经包括了请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接待活动的内容,因此第二段整段文字都可以删除。 二十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发〔2005〕9号文件和2009年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和保证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人大代表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明确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总体要求。三、保障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四、提高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质量。五、完善省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六、加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七、加大省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八、进一步提高闭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活动的实效。九、要进一步密切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十、“一府两院”要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十一、省人大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十二、省人大代表应当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十三、建立健全省人大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十四、加强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十五、营造有助于省人大代表履职的良好环境。”(《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2010年4月初稿) 按:这是该决定初稿的帽段、正文主体部分15个标题。2010年4月20日下午参加讨论,我就这个决定的初稿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见:(一)关于标题。第一,作出决定的机关应用全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应该修改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标题用了“加强和改进”,前面“进一步”可以删除。代表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可能到本届就干完了,从而文字表达也要留有余地,处理方法就是删除“进一步”。第三,标题中的“省人大”可以删除。因为省人大与市县区人大没有领导关系,省人大常委会就某项工作作出决定,其针对本级人大工作是不言而喻的,在此前提下再加上“省人大”这一限定词就显得多余。总之,删除“进一步”、“省人大”之后的标题,显得更加简洁明了,而这正是文章标题所追求的目标。(二)关于帽段。决定帽段主要应该解决作出决定的理由,换句话说,就是要讲清楚为什么要作出这个决定。可是初稿帽段部分只讲了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和目的,对于作出决定的理由则只字不提。读初稿帽段部分,不用深入分析,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那就是作出这个决定,主要是以文件(决定通过之后就形成文件)贯彻会议精神(党的十七大、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以文件贯彻法律要求(宪法和代表法等),以文件贯彻中央文件(中发[2005]9号文件),这是出台文件之大忌。因此,建议帽段部分要重新组织,进行比较大的修改。(三)正文。包括15条内容,读完之后,感到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什么是代表工作?很多文章和材料里面对于代表工作都是含糊其辞的,一会儿指东,一会儿指西。我理解“代表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所开展的有关工作;二是指人大机关(广义包括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等)为代表依法履职所提供的参谋服务保障工作。在强调代表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的时候,人们常说“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这里的“代表工作”应该是指代表依法履职所开展的有关工作。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决定”,这里的“代表工作”应该是指人大机关为代表依法履职所提供的参谋服务保障工作。如果“代表工作”在决定里面能够这样界定和理解,那么初稿第十一、十二两条对代表提出要求,就值得商榷。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现在常委会却向代表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是否合适呢?第二,什么是决定叙述的角度?作出决定的机关,就是决定叙述的角度。省人大机关是为代表提供参谋服务保障工作的主体,决定应该从省人大常委会的角度,就省人大机关加强和改进参谋服务保障工作提出要求,初稿里面出现了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提出有关要求,这就值得推敲。第三,什么是决定应该写的内容?决定应该写的内容,就是当前代表工作需要认真解决的具体问题。当前代表工作到底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初稿帽段部分没有进行认真分析,这就直接导致初稿正文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目前初稿面面俱到,相当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三十年来做好代表工作方法、经验、要求的全面总结,这就使得决定没有什么个性特色。目前初稿列了15条,一、二两条比较虚,可以放进帽段;四、五两条都是有关议案的内容,六、七两条都是有关建议的内容,九、十两条都是有关代表联系的内容,三、十五两条内容比较接近,凡是内容相近或相同的条目都可以合并表达;十一、十二两条如果从支持代表履职层面表达,可能比对代表提出要求更加合适。经过这样调整,估计条目可以控制在10个之内。我觉得这次讨论初稿,应该解决大的方面问题,原则、思路、方法一经确定,文字表达也就顺理成章了。总的一个想法是,起草这个决定要把握时代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体现浙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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