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篇通知稿的修改
一、通知原稿及修改 浙人大常办[2010]××号 关于组织旁听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活动的通知 (动词“组织”后面缺少宾语,干脆删除“组织”,使标题更加简洁。) 常委会组成人员、秘办会议成员、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会议主要成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已经囊括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中,其他成员为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访办主任,所以抬头把“秘办会议成员”与“专工委组成人员”互换位置为好。)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为配合做好审议工作(“配合”一说不通,应该是“准备”,为此修改为“为了认真做好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删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的”,实施意见的发文字号“浙人大常办[2010]19号”外加括号置于实施意见文件名称之后),省人大内司委经与省高院协商(办公厅是通知的主体,从办公厅角度表达,本文由老秘网整理,“经”字置于“省人大内司委”之前),拟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秘办会议成员、专工委组成人员旁听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活动(办公厅是通知的主体,从办公厅角度讲,“邀请”必须改为“组织”,前者从省高院角度讲,后者从办公厅角度讲;“秘办会议成员”与“专工委组成人员”互换位置,理由同上)。请参加人员于4月19日中午前将参加情况告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这一句表达非常别扭,尚未决定参加怎能称为“参加人员”?活动之前哪有“参加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省略。作者本意可能是想表达,上述人员是否参加庭审活动,要提前告知办公厅秘书处。为此修改为“上述人员是否参加,请于4月19日中午前告知办公厅秘书处”。此句位置下移)。 开庭时间:(此处冒号改成“为”) 4月21日(星期三)下午2:30(“2:30”改为“2时30分”),地点:(此处冒号改成“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此处冒号改成“是”)徐雪良诉杭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这一段似表格式表达,修改为文字表达之后,与上一段文字连接起来,置于“……旁听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活动”之后。) 庭审结束时间在下午5:00左右(既然参加,就是半天,至于活动何时结束已经无关紧要,所以此句删除),庭审结束后,进行座谈,杭州市中院安排晚餐(“杭州市中院安排晚餐”不属于活动内容,必须删除;此段与上一段连接起来,置于“徐雪良诉杭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后。)。 (上文 “上述人员是否参加……告知秘书处”一句置于此处独立成段。) (此处增加“参加人员请于”)出发时间地点:(删除“出发时间地点:”)4月21日下午1:40(改成“1时40分”),从(改成“在”)省人大机关(增加“正门”)统一乘大(删除“大”字)车前往。 联系人:×××;联系电话:×××(外加括号置于“……告知办公厅秘书处”一句之后)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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