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关于检查全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检查全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文件初稿) 按:这是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的审议意见文件初稿的标题。此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葛慧君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检查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的报告》。从审议意见初稿的标题来看,这是一篇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与监督法的规定是相符合的。监督法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只规定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而对于政府执法情况报告是否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则没有规定,可以说这是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的总结与规范。实际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长期以来同时听取、审议政府的执法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情况报告,而且以审议政府执法情况报告为重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政府执法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会后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本质特征。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同,审议意见主要是针对政府执法情况报告而提出来的,这样处理事实上也更加科学。有鉴于此,文件标题修改方法为,一是删除“检查”,二是“贯彻实施”置于“全省”之后,三是“情况”之后增加“报告”。修改后的标题为“关于全省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五十六)“《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专题询问2010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专题询问2010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文件) 按:这是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的文件的标题。会前,经过了解,标题借鉴了兄弟省人大常委会的表达方法,而且已经有关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主任会议在研究这个文件时,共有四位副主任先后就文件标题提出质疑或不同的意见,足以说明这个文件的标题存在问题。后来印发正式文件时,文件标题删除了“审议”二字。对于领导同志作出的上述修改决定,我没有任何意见,完全遵照执行。但是,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和精神,这里拟对于这个标题作进一步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具体看法,权且当一回事后诸葛亮吧。第一,从文字修改角度看。文贵简洁,文章标题尤其应该如此。这个文件的标题共有四十一个字,实在太长了,所以必须删繁就简。“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文件标题中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可以删除。“审议”的是报告,“询问”的是情况,文件标题中的“报告”可以修改为“情况”。“意见”是文件标题的中心词,与其搭配的却有“询问”和“审议”等两个动词,二者必居其一,删除“审议”而保留“询问”是可以的。综上所述,这个文件标题可以修改为“关于2010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情况专题询问的意见”,共二十三个字,精减了十八个字,压缩幅度是比较大的,实现了删繁就简的修改目的。第二,从“询问”与“审议”的关系来看。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主要目的是获取情况,便于审议的继续和深入。监督法虽然把“询问和质询”单独成章,上升为一种监督方式,但对于“询问”的规定在过去其他法律的基础上并没有新的突破,“询问”的性质、定位、功能依然没有任何改变。顾名思义,“询问”就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具体问题,“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作出具体回答。询问之后,可以继续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有的意见建议都将由办事机构一并综合整理成审议意见稿。譬如,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审议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等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询问,关于2010年省级财政决算作出了批准的决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会后整理成审议意见稿。也就是说,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只有问与答,没有产生其他新的建议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专题询问的意见显然是多余的。但是,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如果仅仅是一场问答,询问过后没有下文,则又会显得不够完善,因此需要有一个载体。这次以专题询问意见为载体,有懈可击,可见事先对此考虑不足。同时,对于兄弟省的做法,不能简单地拿来,而要着眼于后来者居上,一项新的工作更加需要创新的精神。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