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核稿札记(十) (五十一)“关于对省公检法司四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进行专项监督的实施方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文件) 按:这是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文件的标题。这个标题有这么几个问题:一是太长太臃肿太累赘了;二是书名号里面的文件名称应该使用全称,使用简称则不必加书名号,而如果使用全称则整个标题就会更加臃肿不堪;三是党的方针政策一般与动词贯彻落实搭配,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与动词执行搭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策、政府去执行,这是我们国家体制的重要内容。所以这个标题可以修改为:“关于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的实施方案。”但是,修改后的标题出现了介词叠加(“关于”“对”)现象,仍然是美中不足,但如果删掉“对”字,恐怕容易让读者读不断句,造成误解,所以姑且保留。 (五十二)“关于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的通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件送审稿) 按:这是该函件的标题。如果上网搜索,“接待代表日”、“代表接待日”等表达方法同时存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接待代表”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本级人大代表,“代表接待”则应该是指人大代表接待所属选区的选民。无论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本级人大代表,还是人大代表接待所属选区的选民,一般都是安排在每年的某一天进行,于是当时就有“接待代表日”、“代表接待日”这种表达方法。严格说来,“接待代表日”、“代表接待日”指的都是时间日期,后来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里面逐步地作为一项活动、一种制度得到概括固定。我认为把一个表达时间的概念作为一项活动、一种制度进行阐述表达是不够妥当的,这种做法经不起深入推敲。因此,建议这个文件的标题修改为:“关于开展接待代表活动的通知”。 (五十三)“省人大机关关于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的整改意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文件,浙人大常机党[2011]15号) 按: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2011年第15号文件的标题。这个文件发到机关全体同志,而且要求大家认真学习。2011年7月20日下午收到这个文件,我的第一个感觉是文件的标题存在问题。首先,大家都知道,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这个文件的发文机关是“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文件版头和落款已经一目了然。而根据《浙江省人大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省人大机关”并非发文主体、发文机关。其次,“整改”是相对于问题而言的,但是文件并没有分析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是直接提出七条改进工作的意见。标题不用“整改”,说明过去工作是可以的,现在提出意见只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标题如果使用“整改”,就说明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而文件里面却没有明确地提出,难免让人感到疑惑不解。标题修改方法之一,“省人大机关”修改为“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同时删除“整改”。标题修改方法之二,把“省人大机关”移置于“关于提高”之后、“组织工作”之前,同时删除“整改”,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反而显得更加简洁。另外,这个文件还有少数文字值得推敲,文件最后缺少印制版记,也显得不够完整和规范。经过仔细了解,这份文件没有经过办公厅文字处室核稿,办文程序没有走完。这种情况在涉及有关人事问题的文件时偶尔会出现,从保密角度看也是可以理解的。 (五十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复(常办联字〔2011〕96号)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央掌握的机动名额中暂借给我省1个名额,用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夏宝龙同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委提名,补选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经研究,现提请补选夏宝龙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关于补选夏宝龙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2011年9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文件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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