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原稿及修改 浙人大常办函〔2010〕 号 关于参加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研读讨论班的通知 (按:这个标题勉强过得去,如果要精益求精,则还有修改的余地。如何改呢?可以把“参加”改为“举办”。“参加”,是从全国人大代表角度讲的;“举办”,是从省人大常委会角度讲的;研读讨论班的举办单位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活动,必须始终站在省人大常委会的角度,毕竟办公厅只是代为通知嘛。) 各位在浙全国人大代表: 十一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按:“修正案(草案)”几个字,应该放在前面书名号里边,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就是一个完整的表达法。另外,这句话所反映的信息已经在中央媒体上公布,已经广为人知,因此也可以删除。)为了使各位代表了解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听取意见(修改为“进一步听取代表对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确保审议质量(这一句删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意见(修改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于杭州举办在浙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研读讨论班”,然后用句号句断),现将举办在浙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研读讨论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修改为“现将研读讨论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修改为“时间地点”) 研读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和有关辅导材料,讨论交流有关选举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修改为“研读讨论班将于2010年1月24日下午14时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时间半天。”)。 二、学习要求(修改为“组织方式”)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文本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讲话及光盘于今日一同寄给各位代表,请各位代表认真阅看,做好参加研读班的准备(修改为:“先集中听取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专题辅导报告,后分组讨论交流有关选举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三、时间、地点(修改为“具体要求”) 在浙全国人大代表将于本月24日报到列席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请各位代表在24日上午,到所在列席的代表团驻地报到,下午2:00(修改为“2时整”),在省人民大会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参加会议,时间半天(驻地安排车辆送达会场)。 在杭州的代表可直接到省人民大会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参加会议。 各位代表接到通知后,请妥善安排好工作,一般不要请假,并于1月20日前将是否参加研讨班告知代表联络处(联系电话:87053620、87056321)。届时,请准时参加本次研讨班。 根据原稿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具体要求大致有如下几条,因此可以相应修改为:(一)各位代表收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文本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讲话稿及光盘之后,请认真阅读,做好参加研读讨论班的准备;(二)请各位代表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一般不要请假;(三)参加人员名单请于1月20日前告知代表联络处(联系电话:0571—87053620、87056321);本文由老秘网推荐,(四)是鉴于在浙全国人大代表将于1月24日报到列席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因此请各位代表在24日上午到所在列席的代表团驻地报到,下午准时到省人民大会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参加研读讨论班(驻地安排车辆送达会场)。在杭州的代表可直接到省人民大会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1月15日 抄送: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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