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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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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老秘 发表于 2009-3-24 2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农技协” )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农技协”的快速健康发展,在加快太子河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更好地发挥“农技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太子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由从事种、养殖业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愿互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受益、自负盈亏,以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增加会员收入为目的的农村群众性联营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区科协是农技协的业务主管部门。涉农部门、当地基层组织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技协的管理,指导和扶持工作。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农技协”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区科协负责“农技协”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其职责是:

(1)指导农技协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农技协总体发展规划,规范农技协的管理,指导农技协开展有利于提高会员素质和农村科技进步的各类科技科普活动。

   (3)表彰和奖励在推进“农技协”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组织开展协会间的合作与交流。

   (5)负责农技协的综合统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组织建设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科协协助区科协管理、指导和服务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技协,除完成区科协下达的各项任务外,应积极参与农技协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规范农技协的管理应突出做到“五个好”,即选定一个懂生产、会经营、能带领会员致富的好会长;制定一个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好章程;健全一套规范、实际、实用的管理好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能体现会员、协会、公司利益的好机制;培养锻炼一批敢于创新、开拓市场的营销队伍。

   第八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有志于从事农技协工作,促进农民增收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创建、领建或到农技协任职。

    第九条:农技协向区科协申请办理审批、认定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委、区政府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区、乡镇街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与产品标准化要求;

   (2)具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试验示范基地和必需的流动资金,有自己的优势产业(产品)或品牌;

   (3)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有一定基础的技术队伍和市场营销队伍;

    (4)达到或稍加推动就能达到“协会+公司+农户”、“妇女组织+协会+农户” 、“协会+基地+农户”、“协会+经纪人+农户”、“科研+协会”、“农科站+协会”等组织模式,能以“好品种+订单“的经营形式组织农村生产,带动农民增收。

    第十条:农技协的组建:

    (1)一律按“协会+公司+经纪人“的标准和要求,由区科协审批,乡镇街科协协助管理;

    (2)由至少3人以上的带头人发起并成立筹备小组,制定协会《章程》草案,填写自愿加入协会的农户花名册,向区科协提出申请;

    (3)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章程》草案;③办事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或联系方式;④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⑤会员花名册;

    (4)召开成立大会时应首先确认会员,通过《章程》,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成立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凡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申请创建农技协,不受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农技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开发,技术攻关,组成公司或其它联营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农技协及其创建的实体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依法纳税,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四条:农技协及其经济实体可以申请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发展项目,可以申请高新技术、革新技术成果认定,并享受有关资金,奖金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农技协及其经济实体在申请办理认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侵犯农技协及其经济实体经营自主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x区委批准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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