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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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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秘 发表于 2012-7-8 09: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本帖最后由 山西老秘 于 2012-7-8 09: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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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t0 J' Y- G' X: E, j$ c
  O8 U4 k& g( X& u' O( Y( ^
    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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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E( f4 d/ C. e
: E4 w# g% p( e* n; B
    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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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e+ O% A0 h: g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l, ]% z& h1 y$ \/ M: |- H

" x7 e  A: @1 Y; `% Y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o% \1 b8 P, k5 W3 U
' c4 [2 G: C( [8 W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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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1 T( h& v# d* W! n0 k
* W/ \! I; _( s. B" h4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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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家机关
 

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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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don 发表于 2020-12-2 11: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回顾历史沿革,方能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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