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的调查与研究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348 hspace=24 src="net0808/080815a.JPG" width=500 align=left border=0>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安置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市在失地农民安置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逐步走出了一条拆迁与安居相配套、社保与就业相结合、城市与农村户籍优惠政策同享受的安置新路子,以政府投入的“小”成本,维护了社会的“大”稳定。
一、率先探路:创建失地农民安置新办法
近几年来,我市工业化、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成为江西省工业化水平最高、城市化速度最快的城市,同时也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市已有失地农民8万余人。如何妥善安置这些失地农民,市委、市政府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政府扶持、经费共担的方式,建立起包括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住房安置、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失地农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确保了失地农民业有所从、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困有所济,为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归纳起来,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起步早,模式新。早在2004年,市经济开发区就在全省率先采取建安置小区、推荐进厂就业、办理养老保险等多种途径安置好失地农民。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尤其是被省劳动保障厅增补为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后,我市把失地农民安置工程列为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率先在全省成立失地农民安置办公室(正科级机构),负责全市失地农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在实际操作中,积极探索“经济补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多位一体具有新余特色的补偿安置模式。近两年来,全市共安排8亿元资金用于8万失地农民安置,妥善解决了失地农民养老、就业、住房、医疗等难题,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市政府每年配套资金4000万元,确保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安排有保障。
二是政策优,措施新。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及《补充办法》,提出了解决失地农民农转非、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等问题的政策措施。将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向失地农民倾斜,并发放《失地农民优惠证》,失地农民可凭优惠证自主选择培训工种,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推荐就业(园区企业优先招用失地农民)。对工业园区失地农民的子女就业培训,政府补贴其学费、实习费的50%。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凭优惠证享受最高5万元小额贴息贷款,并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中“零就业”和“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缴费。凡因城镇开发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失地农民,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都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失地农民还可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后享受各项社保有关待遇。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后,仍继续享受本村民小组(自然村)余留山林、耕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设立“五年过渡期”,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五年内可按农民对待。建立失地农民住房安置制度,对失地农民和拆迁农户,采取集中供地、拆旧建新、移民安置等办法,妥善解决农民住房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救助体系,转为城镇户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配合好,格局新。市政府在区域发展、征地管理和统筹失地农民安置上,积极调整行政区划和机构设置,先后在城区近郊和工业、旅游区成立了三个管委会,将23个行政村转变为管理处,形成了使失地农民从村民向市民转变的管理体制;在失地农民的资格认定上,农业、国土等部门严格按条件审核;在失地农民转城镇户籍手续上,公安部门协同办理;在落实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上,人口计生部门规范管理;在失地农民义务教育安置上,教育部门落实免补政策;在失地农民住房安置上,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统筹安排;在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养老保险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倾情办理;在失地农民社会救助上,民政部门专门建立起针对失地农民的救助体系;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上,财政、监察等部门严格按规定执行,从而形成了失地农民安置工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截止目前,全市已经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失地农民3万人。
二、正视差距:查找失地农民安置新问题
1、征地补偿标准低且标准不一。有的地方征用每亩水田农民实得补偿1.2万元,与我市农民人均5010元的年纯收入相比,明显偏低,农民获得的补偿不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价值,也不足以构成向非农转移的资本积累。并且标准也不一,同是相邻地块的水田,有的地方征用每亩水田补偿给农民近3万元,导致有些农民觉得补偿安置不公平、不公正等,也常引发上访。
2、政策宣传广度深度不够。由于有关部门对失地农民宣传讲解征地补偿、就业、社保、低保等政策法规力度不够,加之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甚至有一部分农民误认为推行社会保障工作是从他们腰包里掏钱,对社会保障机制缺乏信心。造成部分失地农民在补偿金分配发放到手以后,主要用于砌房造屋、子女婚嫁、添置家当,有些年轻人甚至宁愿拿着补偿金去赌博,却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去土地的农民丧失劳动能力后,短期内尚能靠补偿金维持基本生活,长期下去难以维持,这一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日益显现出来。
3、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较大。积累不足,支出时间早。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失地农民需缴费满15年,到了领取年龄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全市失地农民参保率不足27%,且参保人员年龄偏大,已不再缴费并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失地农民占42%,由于这部分人员参保时只是一次性交纳社保费,次月起就领取退休金,在领取完自支部分后,剩余部分全部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托底。而绝大部分较年青的失地农民只顾及眼前利益,参保意识淡薄,造成缴费的人少、领养老金的人多,积累严重不足,以收养支的局面难以形成。基金缺口大。养老保险基金过于依赖财政资金,支出额大,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严重削弱了我市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如果不加以防范,将严重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持续运行。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354 hspace=24 src="net0808/080815b.JPG" width=500 align=left border=0>三、寻求突破:探索失地农民安置新机制
1、健全组织运行机制,积极有序地推进失地农民安置工程。由于失地农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广,遗留问题和矛盾多,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积极、有序、稳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将失地农民安置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健全机构,成立由市、县区各级分管领导挂帅的失地农民安置工程领导小组,下设若干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专业工作班子,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市里对县区要加强政策指导、提供操作性强的措施,县区要认真落实,及时反馈,明确各自职责,有分工、有协作,形成合力,强势推进,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实做好。
2、健全安置补偿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要本着谁征地谁负担的原则,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同步制定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计划,对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工作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征地。二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制定统一的货币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征地用于重点公共设施建设的,在土地出让所得或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用于企业经营的,则应通过向国家、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逐步实现全市土地补偿标准相对统一。三要积极探索其他非货币补偿方式,把失地农民的短期生存质量与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使农民不仅得到充分的短期补偿,而且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比例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是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但开发、经营所得收益归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增加村组集体和失地农民的收益水平,让被征地和拆迁农户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试行农民以土地参股形式,通过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方式,把集体资产组织起来使被征地和拆迁农民变成“按股分红”的股民,以保证失地农民有长久的收益。
3、健全政策引导机制,促进失地农民观念转变。失地农民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有关政策和扩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将工作做到每村、每户、每个农民,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农民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变被动参保为主动参保。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通过有形的和无形的,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宣传方式改变农民陈旧的农耕观念,使他们的思想意识能与城市主流的价值观和思想理念相一致,使其逐渐适应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培养文明的生活习惯,使现代城市文明向失地农民进而向农村和广大农民渗透扩散。只有失地农民观念转变了,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此外,因养老保险属国家强制保险,可推出低比例、低基数、形式多样的参保模式供失地农民选择,出台措施要求失地农民必须参保,确保每一位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不落空。
4、健全资金统筹机制,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体的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很大的财政投入,政府有义务担负起建设这项制度的重任,并切实承担起制定政策法规、落实国家财政配套资金、监管资金运行的责任,妥善解决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形成政府、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特别是保证政府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纳入省级统筹托底,做到“农民能接受,政府能承受”,从根本上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徐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