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贷支持新农村建设情况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254 hspace=15 src="net200805/080513a.JPG" width=400 align=left border=0>近几年,新余市各银行机构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农业贷款余额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05年至2007年,全辖区农业贷款余额由228491万元增加到313058万元,年均增长11.07%,贷款投入的加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二)农村信贷服务需求出现新变化。近年来,传统农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下降,农村企业贷款显著增长;2007年来,农村工商业贷款余额达178674万元,比2005年增长253.6%,支农重心逐步由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和大农业转移。
(三)农村信贷供给渠道发生大的改变。2004年7月,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与新余市政府签订了30亿元人民币贷款框架协议,农业银行在涉农贷款中一家独大的格局发生显著改变。2007年底,全市获得农发行贷款的18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3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953万元,直接带动农户6.8万户,为农民增收5799万元。
二、当前信贷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矛盾
(一)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需求多元化的矛盾。目前,农村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其他民营经济多业并举,不同产业对信贷资金需求差异性大,融资渠道单一的矛盾比较突出。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逐年萎缩;农发行商业化贷款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农村信用机构开始更多地关注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上市融资非常困难。
(二)农业生产的内在弱质性,与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矛盾。农村信用机构前几年发放的小额农贷不良率过高,挫伤了银行贷款积极性。如某一基层农村信用机构2002年发放的600多万元小额农贷,到2007年末尚有近三分之二的不良贷款无法收回。
(三)农业保险机制和担保体系缺位与农业经营风险大、信贷管理严的现实矛盾。农业保险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缺乏吸引力,在所调查的几个乡镇中都无对农业生产保险的投入,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我市更是一片空白。银行机构在经营管理中,越来越注重风险的防范,对经营风险大、又缺乏有效担保的农业企业自然是敬而远之。
三、把握机遇,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从紧货币政策基调,但处于“薄弱环节”的农业面对的信贷环境相对宽松。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人民银行近日也就增加“三农”信贷投入下发了文件。为此,应该利用这次宏观调控的机遇,适度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
(一)强化制度性安排,建立和完善政府直接或间接扶持机制
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发挥财政支农投入的拉动作用。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直接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正向激励措施,对农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包括降低或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将一部分扶贫资金用于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或对发放“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对其当年产生的小额农贷不良资产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保障作用。逐步扩大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的对象范围,重点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产业化经营。把信贷支持从流通领域向生产和加工领域延伸,适时开办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引导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激励等。对农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物质奖励,优先确认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积极助推整体经济情况良好的农村金融机构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符合上市条件后采取措施推荐其在股票市场上市。
3.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其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发展农村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扶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借鉴各地做法,以税收优惠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允许其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避险市场及中介服务体系,为金融支持“三农”保驾护航
1.建立银行与政府风险共担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议仍由各级政府与银行签订一揽子贷款协议,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成立支持新农村建设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贷款项目的开发、督促本息收回,建立政府与银行风险共担的风险防范机制,银行与县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贷款损失,银行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委托费用,用于贷款评审及咨询费用,做到互惠互利。加快建立农业贷款保险制度,分散贷款人、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压力。
2.支持和发展中介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免除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限制,一律免征营业税,提留风险准备金可以抵减同额所得税。各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费用征收标准,如资产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过户费等,免收或减半征收。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担保机构资产完整性和安全性,减少担保机构的资金损失。
3、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由专业评级公司对包括农业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实行了借款企业评级的企业实行利率优惠和财税优惠政策;对信用等级一年内下降明显的停止新增贷款。
(四)调整信贷支农方向,以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格局,全方位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大胆探索贷款抵押担保模式,如农产品订单抵押贷款,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模式,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小额农贷为主要载体,对纳入“公司+农户”体系的农户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引导种植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黄成莲系市人行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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