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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资源税管理的几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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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秘书 发表于 2009-3-15 22: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299 hspace=15 src="net200805/080515a.JPG" width=400 align=left border=0>新余资源丰富,已发现铁、铜、钨、金等30多种矿藏,铁矿储量占全省的87%,硅灰石储量列全国第二。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矿产品走销,价格持续上涨,矿产资源税收成为我市地方税收的增长点和新亮点。市地税局立足实际,不断强化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探索出一条“政府护税、部门协税、税务管税”的综合治税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政府重视,加强管理

1、一纸建议起波澜。2004年上半年,我们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批示,并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县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2、二份文件显决心。20045月,市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3、三套班子抓整治。为进一步落实两个文件精神,20067月,仙女湖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九龙山乡、分宜县湖泽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县区、乡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二、协税护税,形成合力

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矿产行业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1、专人协助堵去路。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几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乡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2、代扣代缴截来路。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新余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新钢、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市直属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

3、部门协作连财路。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规范运作,强化征管

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

1、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外,还经常组织人员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

2、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新余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钨、锰、金、硅灰石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

3、企业经营须带“迁移证”。为防止税款流失,我们制定了《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使用管理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乙种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办法》规定,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所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一规定,犹如给矿产品戴上“紧箍咒”,“乙种证明”又似矿产品的“迁移证”,从采矿方到购销方再到最终收购方,矿产品只有带上“乙种证明”这张“迁移证”,才能合法交易,否则将由最终收购方承担纳税义务。

近年来,我们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形势在不断变化,征管要求在不断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寻求做好税政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切实加强资源税的征收与管理,使新余大地涌现出更多、更大的“守法矿”、“致富矿”、“财源矿”。

(作者单位:市地税局)

责任编辑:简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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