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是党中央继印发实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又一重大举措。《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又一道防线,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又一道政治红线。如果说《准则》和《条例》是对党员要求进行自我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行为划定界限,那么《问责条例》就是释放出强烈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信号,充分表明党中央对于当前广大党员在生活中、工作上的高标准严要求。 “问责”,顾名思义,在实施《问责条例》过程中,有“问”、有“责”,“问”是组织行为,“责”是党员个人职责,也就是说,党组织要充分做到“问”,同时党员个人还要充分履行“责”。如何“问”?如何履“责”? 一方面,做到敢问、勤问、能问。一是要敢问,作为党员,要有抛弃只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的思想,对工作中存在的或者村支两委思想上的敏感问题,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直接面对。二是要勤问,流水不腐,警钟常鸣。三是要能问,根据区委、区纪委的有关要求,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形成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 另一方面,充分履行党员的责任。结合正在开展的建立权力清单和履职风险清单工作,对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梳理个人承担的各项责任,据此定好权力清单,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履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高度警醒、严加防范,守纪律讲规矩,以身作则,带头勤勉工作、履职尽责,确保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