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艺术是提高办文效率、保证公文质量、促进决策落实的必要前提,协调能力是公文校核人员的必备素质。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公文校核中的协调艺术做一些肤浅的探究。( J2 r' O- D" ^; c9 j;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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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情况,提高协调的准确性。公文是上级方针、政策与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结合的产物,只有准确吃透了“上情”,全面把握了“下情”,我们才能在协调中做到知事达理,胸有成竹。一是弄清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本地的社情民意、受文单位的承受能力、以往的工作做法等,在协调中结合实情,联系实际,增强协调的说服力。在协调前,一般要对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书面咨询或电话了解,对于重大的文件或文件涉及的重大问题,还要采取实地调研的方式掌握实情。二是找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是公文的生命力,也是校核的重头戏。在协调过程中,要注重了“三个熟悉”: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协调中提高政治鉴别力,及时发现和纠正政治方面的问题;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文,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协调工作,并积极向协调对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把协调对象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法律法规上来,对于一时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可邀请了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审定把关;熟悉行业的相关规定,并与拟发公文逐条对照比较,看拟发公文与行业的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一致,避免协调过程中出现“上下碰头”、“行规打架”现象,如在与部门协调关于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的公文时,我们要求部门必须出具上级相关文件,并据实予以核对。三是把握领导意图。领导同志对政策比较熟悉、对情况比较了解,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超前的决策思维,看待问题更深刻透彻,处理问题更科学恰当,因此,在协调前,要坚持拿出很大精力弄懂悟透领导的指示精神、重要意见和工作态度;在协调过程中,要准确地把领导意图传达给协调对象,增强协调的推行力。如近些年来,我们针对县领导对单位购置车辆严格管理的要求,对相关文件中关于申购车辆的内容实行了重点把关,重点协调。6 L K* y. v1 ^
. L) S( `& a' x% l* f- b4 ^. H 二、找准关键,提高协调的针对性。一是要确定协调目的。公文校核过程中,涉及的协调工作分很多种,有的是要统一受文对象思想,有的是要对拟发公文进行修订完善,有的是在办文过程中通报情况等。对每一次协调,我们首先要弄清目的,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二是要确定协调内容。从内容上看,协调可分为组织关系与人际关系协调、工作部署协调、政策规定协调、公文办理协调等等,由于工作职能的局限,拟发公文内容涉及的不同部门可能对相关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这就需要我们在协调过程中,对协调内容予以明确,对相关情况予以明示。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主要采取“要点标注法”,将协调内容细化成项,分别注明每项成立的政策法律依据、背景条件、领导意图等详细情况,便于开展协调时以理服人,争取主动。三是要确定协调人员。协调目的不同,参与协调的人员也不同。对公文报送程序、印发份数、印发范围等纯粹办文业务的协调,我们一般邀请受文单位公文办理人员参加。对涉及具体工作落实事宜的协调,我们一般邀请受文单位分管拟发公文涉及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分管负责人权限不够,需要单位“一把手”拍板的事项,邀请“一把手”参加。凡是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协调事项,要及时向领导报告,请领导出面协调;涉及领导之间意见分歧的协调,我们一般邀请职务更高的领导出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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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g' P' L2 T' o 三、创新方法,提高协调的灵活性。协调工作涉及一定的对象,甚至涉及协调对象的不同利益,只有科学灵活地运用方法,讲究艺术,才能达到消除分歧、达成共识的目的。在协调工作中,我们通常用到的方法有四种:一是制度规范法。制定出台了专门的公文办理制度,对行文条件、办文程序、公文规格、印发范围、文字要求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在协调过程中,严格坚持制度,用制度规定说服协调对象。二是会议决议法。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违背政策法律及相关规定,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抵触或者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文件,我们一般要求提交县委常委会及相关会议讨论,然后以会议决议的形式统一意见,消除杂音。三是对上汇报法。协调的事项确定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请领导确定,领导认为不要协调的,终止协调;领导同意协调且有指示批示的,按领导意见办理。对某些涉文事项,还可以灵活地采取先上级,后下级,先“外围”、后“内核”的协调步骤和单一接触的协调方法,首先向级别高的领导汇报拟办意见,争取首肯,其次找涉文的重要部门协商,获得支持,最后到意见分歧最大的部门解释,这样,即使受文单位或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有不同意见,也难以影响原定拟办意见。去年,有单位起草一份代拟稿,要求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文,对其归口管理的相关项目实行税费优惠。我们考虑该要求在执行中有较大难度,便将拟退回的意见首先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了汇报,征得了领导同意,再向财政、税务等部门谈了我们的想法,和这些部门统一了意见,最后,该办文单位先后找到主要领导、找到相关部门,但由于我们汇报沟通在先,该单位的发文请求最终没被同意。四是交叉评估法。召集协调会议,对涉及甲单位的某一文件规定,邀请乙、丙等单位进行评估。由于被邀请评估的单位“置身事外”,看问题相对比较客观、公正,有利于打破甲单位因受本位思想局限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对协调起到旁通和促进作用。如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决定出台前,与该项工作有关的个别单位认为目标难实现、精力难保障、基础难改观,因而决心不大、信心不足。在与这些责任单位协调中,我们还邀请了农业、工业、社会事业等战线的同志参加,其他单位普遍认识较高,热情较足,并且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很快促成相关单位统一了思想,并加快了工作推进力度。; H" s% y& @! Q* `9 m( v8 d"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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