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木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自治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责任。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给予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费年限)长期缴费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者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2020年前,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调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200元。对低保对象、特团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 (三)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的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结合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1000元及以下档次标准缴费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70元、95元、120元、145元、17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建立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按照参保人死亡当月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更是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社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调整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社保局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保平合。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觉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社区)、到户、到人。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奥论,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政策和标准的调整自2019年1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