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对便民服务平台转交办或督办件的承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组建方案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355号)精神,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社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主要接受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交办或督办件的回复工作,以及通过XX科24小时值班电话接受的咨询、投诉、意见、建议、求助等便民服务事项的回复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是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联动单位。局成立由主任为组长、分管XX科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12345便民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科),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接收、分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交办或督办事项,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更新维护涉及本部门的便民服务平台知识库;负责涉及本单位的12345便民服务平台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对所属业务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局各科室、直属企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诉求人的诉求事项,倾听诉求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诉求人的监督,努力为诉求人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诉求人。 第二章 受理与分办 第四条 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主要受理事项: (一)咨询类:包括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等政务信息的咨询; (二)投诉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三)建议类:包括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求助类:包括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的求助。 第五条 12345平台不予受理事项: (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部队职能的; (三)已经或应当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 (四)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对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 (六)属于市场行为、公文交流、内部行政管理等方面的; (七)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八)诉求事项已办结,相同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九)属于应当由110、119、120、122等警务、紧急救灾、救助系统受理的; (十)非局职权管辖范围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不予受理的诉求事项,12345平台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第六条 受理与分办。 (一)统一接收并派发。XX科负责登录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全时接收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交办或督办件。 XX科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诉求事项内容转送局对应承办单位承办。 (二)直接接受转交办。XX科通过24小时值班电话(0597-3102631)直接接受市民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求助事项。能立即回复的一般事项即时回复,不能马上回复需转交各承办单位回复的事项,则转交对应承办单位做好回复工作。 第三章 办理与反馈 第七条 XX科收到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交办或督办件后,应及时呈报分管或主要领导,明确具体承办单位、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分管或主要领导审核后向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反馈,同时答复诉求人,答复内容视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XX科通过网络系统或短信、电话、直接告知等方式提醒承办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办理诉求件,确保每个办件都能及时有效办理。经XX科督办后仍不及时办理的,由XX科提交局督查室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职责交叉的,应马上反馈,并根据依据及改派意见;对职责不明的,由XX科兜底处理;对涉及安全隐患的,首接单位应进行预处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诉求件要限时办结: (一)咨询类办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二)投诉类办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其中列入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三)建议类办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四)求助类办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承办单位应自查阅(签收)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与诉求人联系,了解情况; (五)对情况紧急或或简易处理的事项,应马上处置、当天答复。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条 XX科将定期对承办单位办理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交办或督办事项成果进行通报。按一定比例随机开展抽查,电话回访市民群众,以此检验承办单位办理反馈是否及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办理意见是否属实等情况,并了解市民群众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以确保办理质量。该项工作将列入年终干部职工考核优秀等次确定及评先评优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及其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单位不重视,致使分办事项处理不及时,延误办理时间的; (二)对诉求事项办理、反馈不真实,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答非所问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诉求件被退回重办或督办后,仍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被指定为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或兜底单位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办理事项久拖不结的; (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的; (六)向被投诉人泄露投诉人信息或内容的; (七)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效能问责;属于违纪违法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12345便民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