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门县委书记
谭本仲
怎么看?
“主体责任”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的科学界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不仅包含领导责任,还包含直接责任。这就说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既是领导主体,又是落实主体、工作主体;既要坐镇指挥、谋划部署,又要身体力行、直接参与。与过去“党委统一领导”相比,定责更明确,更具体,把党委和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界定得更科学。
“主体责任”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的系统匡正。过去,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一种形式和“软任务”,在贯彻落实责任制的过程中,责任意识淡薄,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认为业务工作是务实,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有的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抓的事,不是党委的主业;有的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往往出力不讨好,因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被动应付,很多时候是上级布置时抓一下,检查时应付一次,考核时重视一会儿,分管部门和干部长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监。现在,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让全党上下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让一些长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识模糊或者认识不正确的党员领导干部头脑清醒起来。
“主体责任”是对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的果敢担当。中央明确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上,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中央向世人证明中国共产党具有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从严治党、捍卫党纪,善于自我革新的勇气;也是对世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向公众表明的是态度、是精神、是决心和责任担当。
怎么抓?
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主要抓”上。一是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工作来抓。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二是由主要领导来抓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上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问题亲自处理。同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政表率。三是抓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域。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动给纪委“松绑”“减压”,摆脱“事事牵头,样样主抓”的旧有模式,更好地聚焦主业,重点抓好工程建设、民生等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
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抓主要”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不廉洁,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要求把厘清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重点,领导班子的责任是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不廉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深化党风廉政教育;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履行领导责任、亲自组织推动、当好廉政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是担当分管责任、带头廉洁从政、履行管教职责。由此可见,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就是要切实履行加强领导之责、防错纠错之责、预防不廉洁之责、支持监督之责、领导垂范之责。
把“主体责任”落实到“要抓主”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住领导班子这个主要层面。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县委常委会要率先垂范,全体班子成员带头向社会公开作出廉政承诺,要求别人做到的,县委常委带头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县委常委坚决不做。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以上率下,切实解决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只挂帅、不出征”等问题。一手抓住“一把手”这个主要对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抓总、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县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与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1次以上。
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