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委员会二级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二级单位管理,促进各单位管理规范化,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县农委所属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委党委将委属二级单位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各单位发展问题。二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农委要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应主动向县农委报告工作。除临时工作报告外,每年需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条 严格执行分工负责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要本着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规定每个班子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或分工调整需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条
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二级单位需招录或借调工作人员,须报请委党委研究审定后,严格按照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单位聘用或辞退临时人员须报委党委审核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对涉及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配偶和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子女出国(境)留学,个人婚姻发生变化,操办婚丧嫁娶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外出考察、培训、学习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委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或工作日离开五河境内的,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二级单位要根据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转的财务工作机制。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会人员在业务上要自觉接受委财务科的指导和监督,每月要定期向委财务科报送财务收支报表。各单位要增加资金运作的透明度,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各单位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基建,明确一名副职主管。各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支出除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外,还要定期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对各单位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委财务科和监察室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实施及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对单位负责人变动的,实行离任审计;对重大项目建设,委成立专门机构,并由社会法定中介机构对大型投资或基本建设进行项目审计。
第八条 严格物品采购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凡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须报经农委党委研究通过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范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工程和服务,严格按照我老秘网县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单宗物品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单宗物品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由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单宗物品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经县农委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
严格项目管理。以二级单位名义承担的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或财政补贴项目,必须将实施方案报委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方案报委纪工委监察室备案。须招投标的,严格按照招投标办法进行。
第十条
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使用、调剂环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兴办经济实体。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如房屋租赁、土地承包等),应事先经委分管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必要时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向社会实行公开出租、出借,方案报委纪工委监察室备案。对国有资产的调剂,属不同部门之间的,须经党委审批后调剂。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五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政办〔2009〕78号)执行,各二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向委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审核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等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各二级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县农委财务科要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对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要有计划的开展内部检查或审计活动,对检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县农委分管领导应加强对二级单位的管理,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全面的工作汇报,至少对二级单位执行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二级单位反映和请示的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上报委相关科室室。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针对不同的违反行为、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