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行使决定权的调查与建议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 刘文明 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行使好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好国家事务,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一、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上,虽然作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整体上看,还很不到位,与人大其他职权相比,仍然是比较薄弱的环节,在决定权的行使上普遍存在“四多四少”现象, (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少。如对市级决算、审计报告、荣誉市民称号等法律有规定的做出决定较多,对于有些应有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却没有作出,如城市发展规划、小城镇发展规划、依法治市规划等多数是不经人大批准或决定。 (二)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的多,而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具有可操作性的少。如多数决定是:“批准这个报告”或“同意这个报告”,一般没有可行的建议。 (三)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如前几年为城市建设项目贷款担保,因每个项目都需要担保,有一年我老秘网市就作出了30多项决定,而这主要是应市委和市政府要求作出的,这并非常委会主动作出的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四)是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如有些城市规划,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过程中经常改动,随意拆迁现象十分严重。财政预算更是如此,有时部门追加的预算超人大批准的预算达30%之多,而这些变动都没有经过人大批准。 二、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长期以来,一些在党委、政府工作的同志习惯于“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不习惯,往往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政联合决策的方式,该由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也不依法提交。另一方面,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思想上有顾虑,担心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是向党委要权,和政府争权,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不愿充分行使决定权。认识不到位是当前制约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主观因素。 (二)制度不完备。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研究滞后,尚没有成熟的、权威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的开展,地方人大缺乏理论的指导。在实践操作中,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及督办落实等,缺少必要的制度规范,一些已经制定的制度与客观需要相比,显得相对滞后,对已有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做的也不够。主要表现在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上不明确不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易操作。 (三)操作不规范。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为防止陷入具体事务而代行行政权、司法权,执行制度不够过硬,普遍存在调查论证不充分、程序把关不够严、督办落实不够实等现象。有的地方对一些议案,特别是临时提交的议案,缺乏必要的调查论证,直接提请会议讨论、决定,从而导致部分决议、决定事项质量不够理想,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实质性的操作规程和方式方法。 (四)体制不顺畅。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党政不分的传统政治体制还存在较大的惯性,尤其是党政联合行文,对本行政区域内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规定,使权力机关既不能讨论决定也难以实施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被弱化、虚化。 (五)能力不适应。重大事项的决定要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于一些议案尤其是政府提交的议案往往时间很紧,人大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研论证,加之有的地方人手少,工作力量薄弱,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方案,难免力不从心,提不出更多的意见,批准议案成了真正走程序。 三、几点建议 提高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最根本的权力,最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它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地方人大只有充分行使决定权,才能树立人大的权威,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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