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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忽略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的限定修饰,引起歧义。自然语言中总有一部分词或词组的含义是非确定性的,但在公文语句中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很容易因此而出现歧义。如在公文中常常因界定事物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和范围的需要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之类的词语。实际上,这类词语的含义就很不确定,处理上不讲究,就会出歧义,而且往往是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的歧义。这些歧义主要出自人们对“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含本数在内的理解不一。请见下面例句:参加工作15年以上的职工一年可享受10天以下的带薪旅游假。对这一规定,至少两处不确,执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因此有纠纷:15年以上是否包括15年?10天以下是否把10天也包含在内?了解了上述现象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有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4 Z% E) a F) L+ G* S/ I6 m/ i# u+ y- u
& k G; `: Z/ J7 N: t(五)滥用省略,造成语句成份残缺,引起歧义。语言运用过程中,恰当地应用省略确实可使语句简洁明快,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滥用省略就会走向反面,成为语病并可能因此而形成歧义。与歧义有关的不恰当省略主要是:1·省略必要的虚词。请见例句:经研究,县政府同意A乡政府报告。这里,“报告”前的助词“的” 被略去后,句义至少有两个:一是同意A乡的那份报告;一是同意A乡作出报告。2·省略必要的关联词语。请见例句:受托单位误期,委托单位罚款。 这里,因为省略了表示复句内部关系的关联词语,句义就既可以理解为因为误期,所以罚款;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误期,就要罚款。而这种差别会给文件执行结果带来完全不同的影响。3·省略必要的主语、宾语。请见例句:局里调拨给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一台小型计算机,又拨给了精纺分公司。这里,由于主语或宾语的残缺,使句义至少有三种: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总公司又转而拨给了分公司;局里拨给总公司、分公司各一台;局里拨给总公司一台,又调回拨给了分公司。4·盲目套用口语中的省略句式。人们在口语中常使用一些结构简单的省略句式,在面对面交际的特殊语境条件下,这种省略并不影响表意的精确,但如果盲目将它们套用在书面交际的公文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歧义。如口语中可以把“我非去一趟不可”省略为“我非去一趟”,但如果把“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不可”在公文中省略为“非坚决按市政府的指示办”就会有歧解。 & g! j* M8 h) i R. C2 M* v4 O, _6 w9 V+ v. [ ^7 K7 L g F* s" C. ^
(六)多义词、多义词组造成语句中有关成份间的语法关系不明,引起歧义。本文开头列举的“我们要学习文件”一句所以有至少三种句义,其原因主要在于“要”“学习文件”都是多义的,它们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形成多种语法关系,按不同的关系去解释就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要”作一般动词表示“索取”,作能愿动词则表示“应该”“打算”;“学习文件”可以是偏正词组,表示供学习的文件,它也可以是述宾词组,表示学习和学习的内容。多种关系相互搭配,七个字就同时有了三种不同的意思。 / }4 s: v" o4 @; Z 4 e+ f. k6 m8 _3 Z 1 i- Y# d! n! B; Q4 w2 e2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