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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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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号 发表于 2015-4-22 17: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政协提案工作,支持人民政协通过提案履行职能。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和党政机关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把办理提案作为接受民主监督、推进工作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办理程序、创新办理方式,有效发挥了政协提案在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湖北正处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以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学习贯彻《意见》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提案办理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1.坚持联合交办提案制度。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按提案内容涉及的职能范围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及政协组织的沟通联系,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2.完善提案办理运行机制。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接收承办提案的情况,及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办理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要健全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的办理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要注重总结提案办理经验,制定科学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形式,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明确协商要求,建立健全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根据提案办理实际,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采取登门走访、电话联系、面商座谈、共同调研等方式,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强主办、会办单位的协调配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负责的会办事项,密切配合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4.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应当实事求是,完整简练,明确反映提案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和所提问题的解决情况。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如经重新研究办理仍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报送交办机关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提案答复意见应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行文。重点提案答复应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承办单位在提案答复前要征求提案者意见,答复后要及时收集提案者的反馈意见,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要及时向提案者作出说明,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行跟踪督办。
  5.认真采纳落实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切实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能够采纳落实的,应及时采纳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采纳落实的,要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纳落实;对确实不能采纳落实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6.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切实可行的提案。要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政协领导牵头领办、督办重点提案的制度,加大重点提案办理和督办力度。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理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座谈协商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发展。
  7.加大提案办理督促检查力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定期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督查部门与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工作机制,推进提案办理。对提案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要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题;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办理周期较长的重要提案,要采取专项督查、联合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鄂办发〔2011〕41号)的要求,切实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出实效。
  1.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提案、共同督办提案、共同检查提案办理工作等机制,支持承办单位在工作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推出新举措。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把提案办理的各项任务完成好。
  2.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协商、通报等活动。
  3.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对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4.切实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协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提案质量。要进一步完善提案审查工作机制,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和完善重点提案遴选、密切提办双方联系、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机制,发挥好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5.加强对政协提案工作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提案工作在人民政协事业和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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