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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不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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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秘书 发表于 2014-12-28 1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不廉洁是新形势下不廉洁治理的必由之路,不廉洁治理要走法治化道路已成共识。现阶段在我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不廉洁已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但也面临诸多困境,法治反腐所涉及的深度、广度及力度还远远不够,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一)健全和完善反不廉洁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编制科学严密的“制度笼子”,夯实法治反腐的制度基础。

  一是加强反不廉洁立法力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快推进反不廉洁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不廉洁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不廉洁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要加快制定反不廉洁基本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完善保障行政权公开、公平行使以及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考评制度等,编制科学严密的制度笼子,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提高立法质量。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彻于立法全过程。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注重立法的实际效果,把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与清理、修改、宣传、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评估和监督。实现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立法表达的规范化,立法体系的科学化。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及时制定法规制度实施细则,做好制度间的衔接与配套,如不同层级制度间的纵向配套和同一层级制度间的横向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操作性,提高执行力。

  (二)强化法治反腐理念,着力培育法治思维方式,全面提升法治反腐能力。

  一是要坚持不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要以完善公民学法用法守法的制度建设为契机,加强法治思维的教育和培训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引导社会各界群众不断加强反腐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结合“六五”普法活动,以全体公民为基础,以党员干部为关键,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贯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典型,关键是要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树立法治权威,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使其能够掌握和运用法理学知识,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起到防治不廉洁的作用。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社会各界都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依法治国、法治反腐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认识法治的涵义和作用,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自觉提高自身法治思维能力。三是要注重法治实践。通过实践可以使法治思维得到检验,得到巩固。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主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做到心中有法,遇事用法,把法治思维作为观察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基准性思维,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对反腐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坚持法治反腐就必须在实际办案全过程中增强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程序,规范执纪行为,既严格按照党纪国法惩治不廉洁分子,又严格在法律法规范畴内执纪执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党纪国法的权威。

  (三)强化权力运行过程控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一是要制定权力清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制定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二是要制定权力运行程序。对依法确认的权力细化、量化,按照法律规定对权力运行做出程序性规定,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规范化。三是要加强监控,发挥监督合力。以法治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不廉洁斗争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以及各领域的办事公开等,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确保各类监督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过程与结果并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不廉洁机会,最大限度增加不廉洁成本,让不廉洁无处藏身。

  (四)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真正树立司法权威,切实增强司法对不廉洁的威慑作用。

  一是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积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二是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 、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 、检察官 、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三是要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切实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不廉洁零容忍。真正解决司法独立性不强 、司法管理行政化、司法活动地方化、司法行为利益化及司法不廉洁现象,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真正发挥司法对不廉洁行为的震慑作用。

  (五)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遏制消除不廉洁文化,为法治反腐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原因,在我国,与现代法治精神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建设严重滞后,法治权威没有真正树立,可以说我们正处在一个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权威缺乏的阶段,这也是影响法治反腐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不廉洁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法治反腐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树立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特别要注重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精神,使法治、诚信、效率、公平成为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价值。要遏制消除不廉洁文化,加强反不廉洁文化建设,夯实反不廉洁的社会基础。

  (六)借鉴国外法治反腐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国际间反腐交流与合作,积极构建遍布全球的世界性反不廉洁网络。

  一是要借鉴学习国外反不廉洁的成功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研究分析欧美、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如何用制度藩篱将公共权力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有益经验,并加以合理利用,如金融监管、公共设施建设、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公务员道德立法等方面的具体做法,促进我国反腐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二是要增强国际间反不廉洁合作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已经是《联合国反不廉洁公约》的缔约国,应进一步适应国际反不廉洁合作要求,健全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际反不廉洁合作的相关协调机制,实现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法律法规对接。积极开展国际间司法协助,尽快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尽快尽可能堵住不廉洁分子携款外逃的后路,加大追逃追赃力度,让不廉洁分子无路可逃,无处藏身。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更深层面更有效的交流合作机制。就反不廉洁能力建设、对策研讨、经验交流、情报交换、司法协助等方面进行沟通和协作互助,积极构建遍布全球的世界性反不廉洁网络,增强对不廉洁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震慑力。

  (课题组成员:陶和平  李胜平  李立群  张晓放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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