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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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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4-10-20 02: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也不例外。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指出:“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非常生动和准确地揭示了法治的本质和精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下了很大气力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使得追求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十分鲜明的时代特征。然而,法治的推进在实践中却遇到很大的困难和阻力:家长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严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领域不廉洁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在法治建设的过渡期和转型期,许多原有的、人治的权力控制机制受到削弱,而新的法治的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或者虽然在形式上建立起来但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出现了“两头都靠不上”的困境。其结果是产生了法治建设“两张皮”现象,法律规定与实际做法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反差与脱节——法律上的许多规定比较先进,而在法律实施时却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不依法办事。正如马凯所言:“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不讲规矩和程序,乱执法、滥执法;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吃拿卡要’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态度粗暴;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消极不廉洁现象还比较严重,个别人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社会影响极坏。”各种严重的公权力违法行为,特别是强制拆迁、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行为频频曝光,如广州孙志刚案件、湖南嘉禾非法拆迁案、江西宜黄非法拆迁案、上海“钓鱼执法”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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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权力违法案件频发只是我国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这些违法行为都能通过法律设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以及通过法律监督机制纠正,法律机制和法律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还可以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不算太大,而当老百姓放弃既有的法律机制和法律手段不用,纷纷信访,各级政治领导人的接访和批示成为纠正违法和不公的主渠道时,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说遇到了真正严峻的挑战,甚至是一场危机。
  比群众“信访不信诉”更严重的是,近年来怀疑法治、试图把实践中种种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和现象正当化的言论逐渐多了起来。有人认为,我国尽管没有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但在短短的30年间创造了世界发展的奇迹,经济总量跃升至世界第二,这是否说明“人治多一点、法治少一点”的状况更符合中国国情?有人对“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加以曲解和利用,以法治的名义对人治进行“包装”,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人治的、不符合法治要求的现象属于“中国特色的法治”或者认为是所谓的“实质法治”。更有一些身负执法司法重任的公务人员直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科学、脱离实际,为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的行为找借口,甚至提出“良性违宪”“良性违法”的说法,以论证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执法者可以随意谈论和批评法律法规的缺陷并根据个人的判断有选择地执行自己认为正确的法律规则,而不去执行“有缺陷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在法治健全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热衷于做表面文章,追求形式无视实效的“形式化”“空心化”和“政绩工程化”倾向比较严重。
  法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急起来不要”的现象,深刻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衡量推进法治、建设法治的成效,根本的标准是看法律的神圣感和权威性在现实生活中是越来越强,还是越来越弱,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法律机制和法律手段受公众信赖的程度是越来越高,还是越来越低。用上述标准来衡量,我国推进法治的进程在形式、数量、规模上增长明显,但品质和质量不容乐观,要实现建成法治国家的目标,任重道远。
  尽管存在很多困难,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水平大幅提升的时代背景下,走法治之路的有利条件将会越来越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为我国法治的全面、深入推进提供宝贵机遇和强大动力。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法治必须做到两个毫不动摇: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高度自信,知难而上,排除各种干扰,毫不动摇地坚持全面推进法治;毫不动摇地坚持推进法治建设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有机融合,推动法治一般原理与中国实际的紧密结合,大胆探索和形成实现法治、建成法治国家的中国路径。作者:冯军

标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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