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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明政文〔200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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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2-19 11: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明政文〔2008〕17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及省、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农户家庭承包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 

  (二)坚持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 

  (三)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和农技推广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坚持示范引导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带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组织行为,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 

  (五)坚持增加农民收入原则。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合作社发挥农民自觉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完整产业化经营链。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期,实现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明显增加,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500家以上,基本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一村一品”专业村,农户成员覆盖面达到30%以上;有4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其成员产品直供城市超市或通过合作社连锁店销售;6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盈余分配,农户成员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10%以上。 

  四、工作重点 

  (一)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产品品牌,推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格局的形成,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 

  (二)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连接关系松散问题,使农民能够有效获取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收益,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三)围绕科技兴农,组织推广农业“五新”,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四)围绕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和改进农产品流通业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逐年增加,并在安排农业项目时,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一些规模较大、运作规范、带动农户作用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还可以采取以奖代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扶贫、林业等各类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有办理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支持其发展。 

  (四)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同时,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人员的能力与水平。 

  (五)加强工商登记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工商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以及以后涉及变更、备案的,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农业、工商部门也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 

  (六)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农村基层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协调,动员农户采取租赁、经营权转包、使用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撂荒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初级加工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有关部门要按照“绿色通道”的规定,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内各类道路给予免费通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申请农产品注册商标及“三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过程中,享受和龙头企业一样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民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组织保障。市里将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具体负责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要依法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制度;对经营状况好,带动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和奖励。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交通部门要不断改善交通条件,规范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农副产品运输渠道。财政、发改、税务、金融、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三)构建服务平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经营状况统计等相关制度,使其规范运作。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创造条件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牵线搭桥。 

  (四)培育示范典型。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在农产品流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等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农户多、运作规范、成员增收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试点示范单位加强指导,逐步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2010年,争取每个县(市、区)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里培育3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同时,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指导,认真解剖典型,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推进示范社规范、健康发展,并通过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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