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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流转的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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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红尘 发表于 2014-6-25 08: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1、对农村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在流转过程中必须要把握两点:一是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坚守18亿的耕地红线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二是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如农用地向非农用地流转,并不是要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其最终目的是为农民服务,支持三农工作,增加农民收入。想超越国家的宏观控制,擅自增加建设用地,就既不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虽有现金收益,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一技之长,在城镇务工一旦失业,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复存在,将失去生活的退路。在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保障之前,将他们在农村生活的退路断掉,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在上世纪90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十几年中,虽然各种农业税费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收入较低,但整体依然稳定,就是因为有自己的土地,温饱问题有保障。一旦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在城镇又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的时候,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当引导农民参加技能培训,起培训作中介作用。具体来说,首先要抓好失地农民的素质培训,通过政策倾斜,让土地转出者农民分享到现代知识。目前人力市场存在两难:一方面进城农民找不到工作做;另一方面市场上找不到熟练的农民技工。而农民土地流转出去后,自己也面临许多就业难题;想进城,缺乏信息,就业无门路;想提高素质,无条件。
  3、在土地流转中,因成片经营,使生产经营集约化,用地者往往以企业或以合作制形式进行适度规模生产,一旦企业主宰农业生产,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农业工资工人,将使他们失去自由安排农耕的权利,按农业企业的要求去农田里定点定时劳动,会打击农民自主生产的积极性。如何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政府应当抓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只有依靠具体实施细则,才能规范推进,否则,由于各个方面存在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饥渴症,可能会失去控制。
  4、我们在进行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防止土地流转中损害原承包农户利益?有关专家指出,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除应遵循上述原则外,我认为还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土地是否流转及以何种方式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要在确权到户的前提下引导流转。我老秘网县各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在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物权化保护的前提下引导流转,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依法商定,流转期满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属于土地流出方;三是推动流转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流转补偿的标准和形式,应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同时,要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公布的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并明确多种兑现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5、土地流转的最重要环节就是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而且必须到这个市场里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这里面的限制也是非常明显的。集体建设用地有三类,这个说法很清楚,排除了宅基地,也排除了乡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实际上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就是指乡镇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盘活一些利用效率很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好事,但是这一条路到底怎么走,还有许多重要的环节需认真讨论。首先,怎么样界定乡镇企业用地?《乡镇企业法》规定非常清楚,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在农村投资的企业叫乡镇企业。当然《乡镇企业法》也允许农民跟别的投资者进行联营,所以界定乡镇企业用地本身也是很复杂的事情。其次,允许闲置或者利用率很低的乡镇企业用地进入市场流转,过去批的地流转出去了,以后还批不批?如果前头不断地流转出去,后面不断地再批准,就都变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了。这就带来一个明显的问题:继续批乡镇企业用地,仍然是城乡分割,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不存在。因此,到时候应该改变按照所有制管理土地的方式,把农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区分开来,按照土地用途进行管理。
    6、目前,对集体农用土地不改变用途流转的管理,由农经部门负责,土地管理部门基本上不过问。但土地管理部门对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问题都很关注,而对这种流转要不要管以及怎么管的问题,又存不同认识。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转移后改变农业用途的进行管理,否则,就不能保持耕地动态平衡。理由是土地管理法第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服务工作。对转包、出租谋利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仅要管,还应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便于管理控制。土地的所有者“集体”也应得到部分收益,因为这部分收入包含承包户非投入所得,即土地本身的使用价值。而对于改变用途时间较长(如10年以上)复耕困难较大的,应按乡镇企业用地的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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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性情 发表于 2014-6-26 11: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土地流转,符合发展规律。解放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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