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执行力,加强和改进我省低保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一)科学确定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但城市低保应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应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二)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办法。各地要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低保的具体条件,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建立核对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相应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息核对办法。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救助对象。
(四)加强动态管理。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开展抽查和暗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逐步纳入政务电子监察体系,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资金等现象发生。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入户核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及时查处发现的各类问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低保工作。
(六)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民政部门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访必查、有错必纠。加强低保信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定信访办理时限,向信访人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查处,省民政厅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二、规范低保工作程序
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一)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规范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规范民主评议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可派人参与民主评议过程。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低保民主评议具体办法,规范评议的程序、方式、内容、纪律等。评议人员因不负责造成评议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评议资格。
(四)规范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街道)、村(社区)低保经办人员参与审批,促进透明公开。
(五)规范公示程序。村(社区)等低保经办单位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真实准确;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定期更新。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
(六)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每月或季度首月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三、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要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丰富救助方式,救助对象逐步由低保对象向其他低收入家庭拓展。要提高救助时效,完善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要提高救助比例,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到“十二五”末,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达到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70%。
(二)与临时救助制度相衔接。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科学的资金筹集机制,有效解决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坚持分类施救,着力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各市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公布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与社会保险、就业、扶贫政策相衔接。加强低保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功能互补。按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完善低保与就业、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要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建立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出台优惠政策,多渠道减轻低保对象经济负担。加强低保制度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实效,防止出现救助重复、遗漏和不公。
四、提高做好低保工作的能力
(一)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尽快研究制定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充实各级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合理确定乡镇(街道)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5名;乡镇(街道)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所在县(市、区)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
(二)改善低保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为低保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快推进低保信息化建设,完善全省低保信息系统,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
(三)落实低保工作经费。逐步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央补助和省级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级财政要把低保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长期公示、审核审批、定期复核、信访查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省级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制,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的全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扶贫、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督导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审核把关、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等职责。各级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市的年度绩效考评。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低保制度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让公众了解低保政策和工作程序,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帮助有条件的家庭尽快摆脱贫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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