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扎紧制度笼子 铁规发力生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管住权力“任性”,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管党治党的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密,全面从严治党就能落地生根。”近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硕果累累,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热议。 依规治党,筑牢纪律生命线 从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努力践行的高标准,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划出全体党员须遵守的“六大纪律”底线;从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营造选人用人的良好政治生态,到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范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纪律生命线越筑越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由重点治标走向了重点治本,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辽宁省锦州市委书记王明玉代表说,如《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遵循。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山西省运城市委书记王宇燕代表指出,一部部党内法规的接连出台,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后,运城用好这一‘利器’,2016年全市共有161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严肃问责,其中一把手的比例显著上升,有力地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王宇燕说。 在四川凉山州监察局副局长何吉英委员看来,当前党内法规制度正朝着更加规范化、阳光化的方向发展。如2017年1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等工作规程,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 “它将过去分散在各个规定的内容整合到一起,变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规范,对防止‘灯下黑’、促进阳光执纪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何吉英说,现在,处理问题是否按流程、合规定,群众能够清晰知道并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反过来对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落实党规,防止“制度空转”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当前,针对干部工作生活的监督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下一步就是要严格执行。 党内法规落实在“责”。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代表表示,要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各项规定,把问责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同时,强化督查考核,使党内规章制度真正落地生根。 如何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在执行落实中不出现上严下松、流于形式、跑偏走样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书记段志强代表说,要在“严、实、常”三个方面用劲发力。一是要严起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把从严要求贯穿全过程;二是实起来,针对查摆出的涉及班子个人和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三是常抓不懈,要多用、常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 落实党内各项法规、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离不开各级党组织的发力。在湖北省恩施州委书记李建明代表看来,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将其打造成坚强战斗堡垒,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在执行中不走样、落实不打折扣。 完善制度,提升法规质量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实践的深入,党内法规制度也要不断适应变化,跟上发展步伐。 为了使党内法规制度不断优化,发挥应有作用,宁夏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安纯人委员表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制度基础,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为此,安纯人建议,要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党内法规的立法、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将大批具有党建专业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充实到党内法规的工作队伍中来;同时,要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备案及解释机构和程序,增强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离不开问题导向。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陈冀平委员认为,当前,党内法规既有制度空白的地方,也有制度老化的问题,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要从问题入手,做到不断优化。 党纪严于国法。针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合的问题,陈冀平说,“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做到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坚持党纪严于国法。” 目前,由党章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只要严格执行到位,让规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内的政治生态就一定会山清水秀起来。”代表委员们对依规治党充满信心。 (本报记者孟祥夫、姜洁、吴储岐、蒋雪婕、丁雅诵、常钦、辛阳、付文、靳博、朱磊、乔栋、周亚军、许晴)
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们党的党内法规体系由党章、准则、条例以及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构成。经过从2012年开始的两个阶段的集中清理,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党内法规中存在的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的要求,要实现党内法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目标,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完善。 细化党员权利义务规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明确党员义务、规范党员行为,促进党内团结、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也应看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的活动主体,即党的组织、党的权力、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只有重视党员权利,才能保证党内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在现有的党内法规体系中,相对于数量较多的党员义务规定,对于党员权利的规定较少,主要集中于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它规定了党员权利的内容、保障措施以及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方式。然而,这一条例只有38条,内容原则性较强。因此,应以党章为基本遵循,进一步细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七部分的要求,进一步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以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追究。按照法理逻辑,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后果归结等基本要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因而,党内法规也应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我们党现行的党内法规,多数在后果归结部分较弱。涉及党内政治生活、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党员权利保障的党内法规,通常表述为“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党内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这样的表述使得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党员不易对行为后果进行预期。因此,对于具有羁束性的党内法规规范,都应明确其后果归结,使之具有清晰的责任条款。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处分的适用范围、种类、运用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加强对党内违规行为的追究,应以纪律处分条例为参照,设定确切的后果归结。 完善党内组织规范。党内组织规范是指调整中央、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决策、监督等各类行为的规范。现有党内法规中的党内组织规范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比如,在党内法规的条例中,组织规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再比如,现有党内法规主要集中于对党组织的选举规定,对于党组织的决策内容和程序以及党组织监督的对象、方式和程序等缺乏系统规定。完善党内组织规范,应坚持问题导向,在调整对象上,继续完善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规范,如修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在规范内容上,不断完善党内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决策实施保障等,同时完善党组织的监督制度,尤其应以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确立的监督制度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政法部)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14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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