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大代表,在明确代表的权利、义务、保障和约束这四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哪些内容?这是各级人大代表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的常识性问题。
一、什么是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且是国家职务。所谓职务,是指职位规定应担任的工作,或者说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所谓代表职务,是指人大代表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与任务。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2002年,李鹏在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可见,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上看,还是从代表基本职责上讲,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因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工作和活动,是一种政务活动;人大代表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不但具有人民性,而且具有国家性。
3、人大代表与。一般意义上的代表有很大的区别①各级人大代表均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②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可以被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随时依法罢免或撤换。③各级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一般不脱产。④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方面负有重大的职责,坚持集体议事原则。⑤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司法、物质等多方面的保障。⑥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人大代表的概念概括为: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任期内,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依法享有多种保障。
二、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代表工作。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2、代表活动。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综上所述,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从内容和形式上说是一致的,两者之和才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内容的全部概括。
第一个问题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一种国家职务,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行使法定的代表权利实现的。
人大代表的权利在代表法中有专门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17项。作为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好了这17项权利,就执行好了代表职务。
第一项权利:出席会议权,即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项权利:审议权,即有权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第三项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权。
第四项权利:建议权,即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项权利:选举权,即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第六项权利:表决权,即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第七项权利:知情权,即有权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
第八项权利:保障权,即有权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各项保障。
第九项权利:询问权,即有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第十项权利:特定问题调查权,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一项权利:听取和反映意见权,即有权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项权利:组成代表小组并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有权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三项权利:视察权,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十四项权利:约见权,即代表根据统一安排进行视察时,有权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第十五项权利:专题调研权,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有权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级人大代表有权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
第十六项权利:列席会议权,即代表有权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代表有权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有权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项权利:提议临时召开会议权,即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个问题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
代表的义务是指对代表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能放弃。
根据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保守国家秘密;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个问题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定保障
保障是为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利、更好地执行职务提供条件,营造环境,使代表行使权利得以顺利进行。
代表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代表行使代表权利作出了保障规定。
第一,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代表活动的组织保障。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2)代表履职的组织保障。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代表要视察哪个单位,那个单位就必须认真接待,认真准备,认真向代表汇报,不能敷衍,更不能拒绝)。如果发生单位或个人阻碍和干涉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时,人大及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干预和处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一府两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为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大可以为本级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二,政治保障(或司法保障)
政治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代表被罢免有各种原因,有的是因为不称职,有的是因为违法犯罪,但也有因为积极参政、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而遭到不公正待遇被提出罢免的。针对这种情况,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这是一种政治保障,它有助于分清是非,有助于使代表免受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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