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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 文化强国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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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3-12-16 09: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现代社会的结构是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益组织三大板块组成的。要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必须积极培育参与文化发展的多元主体,形成相关政府部门、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公益文化机构共同参与文化发展的新格局,优化文化领域的组织结构。
  目前,笔者研究了北京的文化发展状况,这一状况可以代表当前国内文化发展状况。其特点是主体略显单一,突出表现在:从文化事业的发展看,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和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而企业、民办公益文化单位参与度不够;从文化产业的发展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待增强以及国有经济比重过高、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不突出;文化领域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观众之友等社会组织比较少。世界各个文化强国在发展文化的过程中,都十分注重多元文化发展主体的培育,形成了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文化建设的局面,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运用财税政策吸引企业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我们在研究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世界文化强国的经验时发现,尽管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公共文化建设,但是对文化发展所需资金,政府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通过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私人捐助。比如,美国早在1917年联邦税法中就规定对非营利艺术团体与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形成了公司和个人积极资助文化事业的热潮。
  普遍推行经费分担、陪同资助的模式。所谓经费分担、陪同资助,就是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资以社会投资为前提,社会投入多少,政府是美国文化资助体系的主要模式,政府只负责向文化机构和艺术家个人提供“种子资金”,如美国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规定,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都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这就迫使文化艺术机构主动寻找企业、基金会的资助。法国制定了《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共同赞助法》等一整套文化赞助税制体系,对文化赞助的性质、目的、范围、条件、形式、对象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鼓励企业参与文化赞助活动。
  1984年英国议会批准了《关于刺激企业赞助艺术的计划》,明确“赞助”是指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借助艺术活动提高知名度、招待客户或职工、做广告宣传等。该计划规定,如果企业赞助艺术,政府将“陪着”企业资助同一项艺术活动,而且鼓励“新投入”,即企业第一次赞助,政府陪同等量出资共同用于新发展的项目,而第二次赞助,政府陪同出一半的资金,依此类推。
  鼓励吸引民办公益文化机构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民办公益文化单位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一支有生力量,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从事公益文化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它们的积极性。
  美国将文化单位分为营利性文化机构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两类,前者交给市场,政府不控制也不分享其所有权,更不直接参与或干预其经营;后者是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求生存、求发展的,美国政府便通过税收政策或直接拨款,保护和支持这些组织机构。美国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著名的“501(c)(3)”条款,对非营利艺术团体与机构、艺术产业捐助者实行财产税和销售税的减免优惠,甚至在其寄发宣传广告等邮件时减免60%的邮资。美国的表演艺术机构基本分为音乐(含歌剧)、舞台剧、舞蹈三大类。据统计,20世纪末,属非营利机构的舞台剧团、舞蹈团、古典乐团和歌剧院,在本类剧团中分别占到52.7%、70.5%、87%;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多分布在流行音乐和其他娱乐类,分别占到本类机构总数的86%和91%。
  为了促进我国民办公益文化机构发展,需要突破法律层面、政策层面的障碍。一是为它们的登记注册松绑,允许民办公益文化单位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允许民办公益文化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三是让民办公益文化单位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获得免税资格,但在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几乎享受不到任何免税优惠。比如,按照规定,捐赠收入是免税收入,但是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很难吸引到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再如,会员收入免税,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实行会员制,没有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免税,但是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政府得到的补助收入微乎其微,通常获得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还不免税。四是解决民办公益文化单位的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的困难。五是让民办公益文化单位享受小微企业的待遇,多数的民办公益文化单位属于小型微利组织,但由于是非企业就无法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和行政收费减免等一系列扶持政策。致使营利性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最低仅为10%,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却要按一般企业标准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建议政府部门改变公益文化事业的财政拨款方式,由针对机构拨款改为针对项目拨款。这种拨款方式的好处:一是使各类文化单位在争取政府资金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给民办公益文化单位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二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财政资金不是用来养机构、养人的;三是在文化事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各类文化单位的竞争意识,不管是哪类文化单位,只要项目、活动有价值,政府就花钱购买。
  鼓励文化单位组建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英国的剧院同业组织为英国表演艺术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英国戏剧界有两个同业组织,一是伦敦剧院协会,二是英国戏剧管理协会,它们是剧院老板、管理人员和节目制作人的同业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从250英镑到3000英镑不等,为会员提供单项服务额外收取费用。协会的使命是:处理劳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开展面向中央和地方政府、媒体的公关活动;维护演出市场的繁荣。协会主要组织如下活动来完成使命:每年举办伦敦戏剧博览会,联合伦敦地铁、铁路、公共交通、旅游、旅馆等公司和机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出版和发行刊物、小册子、单页介绍各种演出信息,向英国各类媒体提供演出信息;举办英国戏剧界最高奖——劳伦斯 奥利维亚戏剧奖,该奖由伦敦剧院协会于1976年设立;设立劳伦斯 奥利维亚奖学金,资助戏剧学院才华横溢但家庭困难的大二学生完成学业;发售剧院代用券,人们可以用该券在全国的150多家剧院兑换任何一场演出票。
  美国有很多出版行业协会,如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书商协会、美国大学出版联合会等。这些非营利的法人组织对出版业进行管理,发挥了维权、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等作用。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应鼓励文化院团、文化机构自发组织起来,克服单一的文化院团、文化机构力量分散、资源有限的弊端,组建自我管理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发挥它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沟通政府、沟通媒体、培养人才、开拓市场、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鼓励文化单位组织观众成立“观众之友”等社会组织。欧美国家的文化单位大都成立了各种形式的“观众之友”。1909年,英国出现了第一个“博物馆之友”——英国剑桥大学的菲兹威廉博物馆之友。目前,英国已有600多个“博物馆之友”。伦敦皇家美院之友有会员7万人,年会费超过100万英镑。“博物馆之友”所做的工作,一是为博物馆筹集资金,资助博物馆购买藏品及保护藏品,以弥补博物馆经费的不足;二是为博物馆提供义务帮助和服务。“博物馆之友”的会员可享受的优惠待遇有:观看展览预展、在博物馆闭馆后使用场地搞活动、使用博物馆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参观博物馆未对公众开放的地方,等等。
  很多剧团也成立了“观众之友”。如皇家歌剧院成立的“考文特花园之友”有会员19000多人,每年会费和赞助可达到70多万英镑。会员每年交少量会费,每月可收到演出信息,可优先订票,可观看排练,参观后台,订购剧院杂志,参加乐团的聚会、联欢,甚至可自费随乐团出国访问演出。通过这些活动,密切观众与乐团的联系,形成一批基本观众并影响更多的人。
  “观众之友”是指有组织的支持某个文化院团、文化机构的群众团体,是把拥有共同爱好的人团结在一起的有效方式。“观众之友”实行会员制,会员缴纳会费。文化单位组建“观众之友”,一是可以通过收取会费、会员赞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化单位资金不足的困难;二是培养了基本观众,任何文化产品都需要建立基本观众群,保证票房收入。
  强化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吸引其他行业的企业、民营资本以及国际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的发展。文化企业是文化市场的主体。由于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经营性行业事业单位仍然较多,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为了尽快形成完善的文化产业市场体系,在文化市场主体建设上应坚持两条腿走路。
  一方面,应加快推进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着眼于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努力实现文化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我国应允许其他行业的企业、股份制或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以资本为纽带,共同组建股份制的文化企业。一些距离意识形态较远的领域,允许国际资本进入。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资本的国际化趋势十分突出。美国最大的电影公司哥伦比亚公司是由索尼控股的,美国著名的纪录片电视频道——探索频道是由澳大利亚的新闻集团控股的。
  另一方面,应为民营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松绑,扶持中小型文化企业的发展。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文化创意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很多都是灵活、富于创新的中小企业,如独立工作室、时装设计公司、小型文艺公司、数码设计公司、广告公司等。在发达国家,整个文化创意行业的增长主要依靠中小企业。英国针对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缺少资金、研发投入不足、无力开拓海外市场等问题,积极支持那些有创新能力的个人或私营业者,为其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以免埋没了许多创意构思及商机。
  民营企业机制灵活、成长潜力大,应成为文化产业的活跃力量。但是,由于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等部分文化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民营企业进入这些市场难度大。而且,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例如,即使手中有好的项目,因为难以获得金融机构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形成发展瓶颈。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首先是为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扫除各种政策上、体制上的障碍,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其次是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的发展,尤其考虑扶持那些有明确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的中小企业,在税收、资金、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技能培训、网络服务和场所等方面进一步提供优惠政策并细化操作。 作者:黄江松 郭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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