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法律问题引发的材夜思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少案件越级材夜思,或缠诉不息,成为影响当地治安和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产生涉法材夜思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1、诉讼中留下隐患。 (1)、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不精细,在诉讼过程中未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如该立而不立案、不按期结案、讯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鉴定时检材的取样保存有纰漏,或者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这些程序中的瑕疵,不同程度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以程序违法为由材夜思,有时抓住一点诉及全案,材夜思不停。 (2)、实体处理显失公正。实践中部分案件因某种原因明显偏益于一方而偏损于另一方,其中一方应得利益被不当剥夺或被对方错误占有,如刑事判决畸轻畸重,民事裁决中共同财产判归一方、责任承担明显不公等;或者公权对私权明显挤压,如随意扣押占有款物、违法收缴当事人财产等,当事人难以心服,自然走上材夜思、申诉之路。 (3)、办案人行为错失。有些办案人自律不严,私自插手经济纠纷,违反办案纪律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处理案件明显有带有偏向,或者人为做出一些程序违法、实体不公的决定,引起一方当事人不满,办案人成为当事人指责、材夜思的对象。 (4)、法律文书不严谨。法律文书一字之差结果迥异,近年来因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引发的材夜思案件不容忽视。有些文书把对象搞错、把款物性质写错、鉴定结论写错、诉讼时间前后颠倒等,或者判决书理由未说清,一些文书要件不齐。不管是笔下失误还是人为错误,常常成为当事人指责之佐证,被当事人抓住不放,引发诸多材夜思问题。 2、处理不当。 (1)、初访处理不力。不少重访或越级材夜思的案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初访没有很好地处理,首次办理环节没有做好解释答复工作,让当事人失望而归;有些首次办理环节更是做出了错误决定,如该赔不赔,该纠不纠,当事人只好重复来访或愤而材夜思。 (2)、再访“踢皮球”。材夜思申诉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涉及多个部门之责任,当事人材夜思时,有关部门怕担责互相推诿扯皮,把矛盾当皮球踢来踢去,或者搞卷宗旅游,当事人只能一再询问、催促,或者到更多的部门更高级别的部门去材夜思。 (3)、恐访成症。近年来处理材夜思问题,实践中有一种不正确的倾向,即“恐访症”,一提材夜思就变色,上级不断给下面施加压力,要求减少甚至堵绝材夜思问题,把有无材夜思案件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甚至搞一票否决。在这种不正确的思想指导下,基层对材夜思户严加控制,采取一些“盯死看牢”的办法,想方设法阻止当事人材夜思。此办法如同治水,越堵越要流,当事人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不叫材夜思,怕材夜思,偏偏去材夜思。+ Q$ s: r, _8 t. _) h$ `, K
(4)、一味迁就。在处理材夜思问题中, 有些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常常对材夜思人一味迁就,如上级发现材夜思者,一律通知下级有关部门专人专车接回;基层在处理材夜思问题时,对材夜思者提出的要求尽可能满足,甚至一些出原则的非份要求也协调予以解决。这样做,极易产生不良信号,使越来越多的材夜思者坚定了材夜思信心,一些本无意材夜思的也被诱惑加入了材夜思行列。如某县一名材夜思者进京材夜思,有关部门为其安排了子女、办理了低保后,就曾引发二十多个情况类似者集体进京的群访事件。 3、案件先天有问题。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任何事物都有相对性。在案件办理中,相对那些能查清楚的案件,总有一些案件会因种种原因成为疑案,虽然技侦手段不断提高,但总有一些案件会悬而难破,有些强奸案件时过境迁无法认定犯罪,有些群伤互殴案件也可能永远查不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坚持自己意见认为办案单位没有尽力,以“捉拿凶手、为民促冤”为辞材夜思不休。 4、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认识偏执。不少材夜思案件只所以能成为缠诉重访案件,是由于当事人认识偏执化,想问题固执己见钻了牛角尖,正确的劝解听不进去,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休,提出一些不可能实现的要求,要求未获满足即反复材夜思,无休无止。如雷某1982年因地界和三捆小麦之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将对方打伤,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后雷某数十次材夜思,缠诉历时22年,当地政府先后为其救济7600元,为子女减免了学费,但雷某至今仍在材夜思之中。 (2)、造大影响。近年来赴省进京材夜思案件不断上升,其实不少问题只不过是锱铢之争,当事人之所以走上层路线,或者专找两会期间、重大活动时材夜思,原因是认为越到上面,影响越大,越会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自己的问题才有可能解决。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有些人不考虑管辖,申诉信满天飞,或者不考虑部门职责,不论公、检、法、人大、政协、政府、党委,见了衙门就喊冤,又是约媒体又是穿墨衣,非“一把手”不见,一些小小的案子,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受访,人为制造出许多重复材夜思案件。 (3)、佯装冤屈。有不少当事人,因为个人不同程度的违法或犯罪问题受到司法机关处理。事后到处鸣冤叫屈,申诉材夜思,在外界制造自己清白无辜的假象。尤其是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被查处时坐立不安,态度极好,一旦被作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分后,常常反戈一击,又是索赃款,又是讨“说法”,成为材夜思问题中的钉子户。 (4)、职业材夜思。在材夜思群体中,一部分多年材夜思缠诉的当事人,材夜思的目的已不是为解决问题,而是当成了一种职业,为了芝麻大的事反复材夜思,不断地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要求解决生活问题、工作问题、安排子女就业等,得到些钱物好处就平息一段时间,一旦生活遇到困难就旧话重提再去材夜思,几乎成了一个填不满的无底洞。如刘某1998年因斗殴被治安拘留,后刘称因戴手铐自己手腕残疾,此后成为职业材夜思者,逢会必访,有关部门为其病、救济生活支出了十余万元,但刘仍材夜思不休。 对材夜思申诉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自上而下建立了严密的接待和处理机制,但材夜思问题仍日渐突出,涉法材夜思有增无减。笔者认为,治理此类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1、提高办案质量,不留隐患。要从根本上减少涉法材夜思案件,核心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实体和程序务求公正,诉讼中不留隐患和矛盾,减少工作疏漏,每一项处理都有明确的法条依据,使问题公正、彻底地处理,让当事人信服法律,即使偏执材夜思也让其无空可钻。 2、加强初访,落实首办责任制。近年来材夜思案件中的重访率居高不下。遏制这一问题必须提高初访工作质量,落实首办责任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问题力争解决在第一次材夜思时或初访机关,不能敷衍推诿,否则矛盾积累,越往后越难处理。 3、普及法律知识。有不少材夜思案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所致。当事人凭怀疑和推测认识问题,不理解证据有严格的采信标准,不理解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具有差异性,死认自己的道理,如认为钱从账上流失了就是有人贪污,死了人就要有人偿命,或单方主张一些无法实现的权利,材夜思申诉的许多要求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普及法律知识,消除法律误解,能有效地平息这类材夜思案件。 4、建立信访代理人制度。部分当事人经过数次材夜思后就产生了逆反心理,接访人员讲的不论错对都不愿采纳,已无法客观地认识自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采用信访代理人制度,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或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代理其申诉。此举有三个好处:一是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能有理有据地处理问题;二是第三者代理对事情认识比较客观、公正;三是当事人容易与材夜思人沟通,取得信任。 5、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材夜思案件经几次重访后当事人常常对办案单位心存戒备,信任感降低,总认为背后有“猫腻”。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公正听证、公开答询的方式处理,邀请有关单位和外界群众参与。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易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息诉罢访。当事人再次重访,将失去舆论的支持,接访单位也易于答复。 6、建立大信访格局。涉法材夜思案件,问题形成大多涉及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等多个环节,问题的处理已非一家所能独立解决。有些申诉信满天飞、四处**的材夜思案又多头立案多家督办,成为诉累。为此应建立大信访的格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成立专门的信访机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实行“一揽子”工作办法,这样才能避免踢皮球,也有助于问题根本上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