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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与社会建设要找准“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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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4-3-3 16: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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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问题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个人尊严和未来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民心向背。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且还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和重大国家治理问题。在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中,特别要强调机会公平的至关重要性,也就是让人们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而不取决于他们的天生状况和社会背景,通过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公平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才能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当前我国民生与社会建设纲举目张、解决关键问题的“牛鼻子”。
  机会公平是民生与社会建设的“牛鼻子”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机会公平的问题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解决,是否能够保证社会基本的公正,保证人民生活安定,直接影响着人心向背和长治久安。
  机会公平事关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机会公平是当前社情民意的焦点。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初始收入的差距,更包括机会不平等的“不公平”问题。人们越来越渴望摆脱出生背景、生活传统、种族性别、户籍差异等因素形成的束缚,获得通过公平竞争追求其利益目标的机会。当前,不断提升机会公平的制度供给,是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有效应对能力不足危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机会公平事关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机会公平对社会成员个体心理直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群体心理以及国家主导价值体系的建构。首先,机会不公是利益分配失当、激励机制扭曲和贫富差距过大等种种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其次,机会不公将使普通民众难以通过个人奋斗改变命运,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产生对命运的无望和抱怨,聚集起对社会怨恨的集体情绪。再次,机会不公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分割和失衡,进而所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是难以简单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的。机会公平是利益均衡的前提条件,只有确保机会公平,各方利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均衡,社会才能保持和谐稳定。
  机会公平是民生保障前提和社会建设基础。保障完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其前提与基础在于机会公平建设。所谓民生就是社会成员如何从政府、市场和社会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机会问题。所谓社会建设就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生与社会建设过程中,实现机会公平是破解各类民生和社会问题的“法门”。如果能在政治层面完善好制度规则,建立公平、合理、透明、有序的社会治理规范,各种社会资源和正能量就会竞相迸流,整个社会就将自然形成积极向上的蓬勃景象。做好民生和社会建设,实现机会公平是治本之策。
  机会公平中的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
  当今中国的机会公平问题,主要包括司法公平问题、行业机会公平问题、群体机会公平问题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问题,其中司法公平问题和个人发展机会问题是核心。
  司法公平是机会公平的底线要求。司法公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基本要求是法律制度完备、司法审判严肃和司法环境的公开透明。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的重要讲话中均强调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平是建立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也是机会公平的前提。司法与公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形成人们对法律的真实信仰,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机会的公平。只有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才能树立法治权威,法律所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才能得到有效保证。司法问题解决得好,解决得更加公开公正,司法矛盾和社会怨气就会减少很多。
  个人发展机会公平是机会公平的核心内容。个人发展机会的公平是社会成员之间公平的基础。社会成员在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各种经济社会资源时都应该排除各种特权和歧视,获得平等的地位和相应的基本权利。个人发展机会公平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高的发展期望,同时还提供了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能激发每一社会成员的活力,开发每一社会成员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进步。
  个人发展机会的公平可以有效地激发社会活力。如果人人都享有竞争与发展潜能的平等机会,如果社会上所有工作岗位都平等开放,如果人人都有平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人民就会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人自身的尊严,就会积极进取、对社会充满希望、对自身前途怀有美好憧憬,社会就会充满生机与活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味着人民群众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没有个人发展机会的公平,也就没有中国梦。
  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实现途径
  努力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必须找到切实可行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在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司法中立等方面,在教育机会、就业创业机会和使用评价人才等方面,大力推进我国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建设。
  司法公平的实现途径。首先,反对特权对司法的干涉。反对特权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力平等和条件平等。反对特权应该成为目前维护我国司法公平首要和主要的任务。
  其次,严禁司法领域中的歧视。由于主客观条件有所差异,当事人行使权利客观上存在差别,因此要使社会中“最不利者”从社会得到适当的“利益补偿”,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
  再次,确保司法人员中立。现实社会感受的司法不公与实际发生的判决不公,大多数问题的症结皆在于法官的中立形象不好。司法人员只有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才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共同信任,从而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平。
  最后,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司法程序公正是司法公平的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与问题,其重要原因是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不公平所致。当前推进我国司法公平建设,急需从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入手,特别是要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平等,过程公开,决策自治。
  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实现途径。首先,保障和促进教育机会公平。教育机会公平意义重大,关乎人的发展起点公平。在保障和促进个人教育机会公平方面,重点要实现学籍与户籍分离,确保入学权和受教育权平等;加快中考高考制度改革,确保随迁子女在城镇享有平等的中考权和高考权。同时,加大财政性教育支持力度,建立国家专项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补助制度。
  其次,保障和促进就业创业机会公平。就业创业机会公平是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核心内容。保障和促进个人就业创业机会公平,实质上是社会选择机制公平的问题,意指一个社会是如何筛选人才的,是否公正分配流动的机会,是否做到人尽其才。一个理想的社会,其社会选择的核心是绩效原则,就是以个人能力、努力为标准,推动各阶层社会流动机会的均等化。
  保障和促进个人就业创业机会公平,需要取消不合理的就业创业政策限制,加大人力资本培育投入,使所有的工作岗位和创业机会向劳动者创业者平等开放,更加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就业创业资源和机会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择优录用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实现就业创业机会的公平。
  再次,公平地评价和使用各种人才。选什么人,用什么人,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大力营造机会公平的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生理差别、身份背景、私人关系所制造的不平等,看清选准综合素养好、能力过得硬、具备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人才。机会公则贤者进,机会不公则庸才多,“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进”。全面公平地评价业绩,既要看发展又要看基础,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不能简单以GDP论英雄。只有这样,好的干部才能够真正得到尊重和重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会得到加强。作者:王银成

标签: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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