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审核文件最重要的一条是: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章专门阐述了坚持依法行政。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那么,审核公文从法律角度上讲应当如何把握呢? 6 w# y& w. \" ^2 ]( {; M7 x
首先,要审核法定权限和程序。在这方面,国务院工作规则、地方政府工作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地方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及外事的事项,应当先请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地方政府批准。上述阐释,最重要的是这个程序不能乱,不能省,如果在这些程序省略掉了,文件就可能出现大问题。这在审核时应当特别注意。
8 D; M2 @% ^ y* A. @ 其次,要审核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审核文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的审查,这个法制部门并不是法律顾问团,而是法制办。法律顾问团只能出法律咨询意见,这个意见只是决策参考,法制办的审核才是依法行政的依据。这在审核时应当特别注意。在公文审核程序方面,一定要将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针对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文一律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确保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 P( Z* X% v& p. _; N4 \3 z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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