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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用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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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秘书  发表于 2017-8-10 20:00:00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文 | 张念


  介词“关于”是公文标题中的常用词。我们发现,在标题拟制中存在省略“关于”、“关于”和其他介词连用等现象。


一、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主要作用


  一般情况下,介词“关于”加事由组成介宾短语,在这个介宾短语前面加发文机关名称,后面加上助词“的”和文种,构成形式规范的公文标题。这个规范化标题是一个偏正短语,文种为中心词,发文机关名称是文种的定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是词或者短语,在联合发文的情况下是联合短语;同时,“关于”加事由构成的介宾短语也是文种的定语。《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介词“关于”不可能是发文机关名称或者文种,因此有人认为“关于”是事由的一部分。这种看法并不恰当。首先,对事由的定义存在误解。事由是公文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文主题的高度概括,语法上是名词性短语,结构上可以是动宾短语、主谓短语、联合短语、偏正短语等。“关于”不涉及公文的主题,所以它并非事由的组成部分。其次,对《条例》的有关表述存在误解。介词“关于”引出关联或涉及的事物,虽然不是公文标题的必备要素,却被广泛应用,普遍存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引出事由、突出主题,与助词“的”一道将公文标题明确地分割为三部分,使“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显而易见。


二、公文标题中不使用介词“关于”的情况


  并非所有的公文标题都含有引出事由的介词“关于”,不含“关于”的公文标题通常也不具备公文标题三要素,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标题由会议名称加文种组成;一些具有特定格式的公文如命令(令)、纪要甚至只有发文顺序号而无公文标题。再看通知。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仅从发文目的看,通知可分为指令型通知、事务型通知和发文型通知,发文型通知又可分为印发类通知、转发类通知和批转类通知三种。在这三种发文型通知的标题中也存在不使用“关于”的情况,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对于这种形式的标题,不少研究者是这样解释的:当所发公文(即被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的标题中含有介词“关于”时,为避免标题冗长,念起来拗口,因而采用省略“关于”的办法,以达到公文标题相对简洁的效果。这种解释并不准确。事实上并不是省略了介词“关于”,而是使用了发文型通知特有的公文标题形式。这种特殊形式只在所发公文标题中已经带有“关于”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否则依旧采用常规形式的公文标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发文型通知,其他公文不能采用这种特殊形式的标题,因为如果事由前不用“关于”提示,发文机关就不明了,还可能使事由表述有误。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小五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去掉“关于”,就变成了“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河北小五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文件中所表述的“国务院同意调整河北小五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意思不符。


三、“关于”与其他介词在标题中的连用


  按照公文的处理规则,为了体现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在一些公文标题中存在着使用两个以上“关于”的情况,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其中有两个介词“关于”,一个引出事由,一个是所引用的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两者在不同层面上被使用。公文标题中和“关于”不在同一层面上使用的介词有很多,如“在”“对”“为”等,它们与“关于”不能共同附着于一个词语之上,如果连用,当然也不在同一层面,这种不同层面主要是从语法功能上进行区分的。“在”表示地点、处所、场合;“对”表示所涉及的对象;“为”表示原因、目的。这些介词在公文标题中起到准确归纳事由的作用,与介词“关于”连用,使公文标题的表达更加清楚。例如《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关于”引出事由“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同构成介宾短语作“决定”的定语,这是第一个层面。第二个层面是事由,其中介词“在”与“广东省”,介词“对”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分别构成的介宾短语充当状语,修饰动词“调整”。“关于”与其他介词连用,主要是为了更恰当地概括发文事由。介词后面加上名词、代词等词语组成介宾短语,表示某种特定意义。事由部分如果随意省略或者误用介词,就会改变短语的结构,产生歧义。如上例,要是“在广东省”中去掉“在”,广东省就成了调整有关措施的施事者,与实际情况不符;若要不产生歧义,则省略“在”,就要省略其后的宾语“广东省”,但又不利于表达的准确和严谨。


  (本文刊于《秘书》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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