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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 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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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轩 发表于 2012-10-10 06: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所谓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它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提出的。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它体现了人民政府的社会责任、义务和历史使命。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这一决定是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提出来的,是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具有巨大的示范与推广意义。那么,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我们应该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呢?怎样做才能收到较好效果呢?这就需要我们在现有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基础上,认清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的各自位置,以及促动社会力量参加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关键点,制定有效措施并着力贯彻实施。

    首先,应认清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的各自位置,探索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建立充满活力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长效机制。长期以来,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走的是“政府出钱办,群众围着看”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投入多、见效少,因提供主体与方式较为单一,往往并不完全符合社会公众需求,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政府提供了自以为很充足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希望得到社会公众认可;另一方面,对于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努力付出,社会公众却因其不太符合自身需求并不领情。这表明,政府部门苦心孤诣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并未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出现这一现象,当与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的公共文化需求认识不清有关。要想改变此等局面,一是要求政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职能,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改变过去统包统揽的模式,尽快从大量不该管、管不好、管起来成本很高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制定、加强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二是要求政府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新格局,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三是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时,放宽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机制,使各类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社会机构能够开展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以切实高效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文化需求。

    其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自觉加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有差距,还因为社会力量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庞大的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遍布社会中的众多文艺社团、文化中介公司、民间文化机构等对公共文化的参与程度有限,而社会力量参与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永葆旺盛生命力的活力之源。要想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一是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向社会公布国家或地方发展公共文化的基本政策,明确公共文化单位的法律地位、权利和责任。二是要积极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和领域,主动向社会力量推介公共文化项目,明确扶持的政策规定、准入范围,并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等方面对社会力量所办公共文化单位给予优惠。三是应促使财税等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加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如可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年度专项发展资金;可以低息或免息信用贷款的形式为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提供贷款支持;可通过不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将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经营的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项目等列入政府购买和招标范围。四是允许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单位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按照有偿服务、成本收费和减免收费等不同标准,建立多层次的收费标准,使其在保障自身福利性与公益性的同时,形成良性的自我发展机制。五是采取互利互惠方式,充分发挥分散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学校、艺术院团以及城乡居民中的文化能人和文化热心人的作用,鼓励吸引离退休文化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文艺队伍中,建立文化志愿者队伍,聚合各种社会闲散力量助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第三,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主人翁作用。社会力量创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对丰富和提高人们的公共文化生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比如,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均陆续出现了一批民间演出团体,其中,有很多民间团体还以其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特点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这些社会力量根植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在时间安排、内容和形式选择上,往往与社会公众的工作、生产以及休闲生活相适应和相融合。加之他们所办文化主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的休闲娱乐、身心愉悦、社会交际等精神需要,所选内容为社会公众喜闻乐见,能引发广泛共鸣,由此也就往往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而且大凡社会力量所办文化机构,大多有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民族自豪感,不仅可增强其内部凝聚力,也特别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正是基于这一特质,我们应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广大社会公众的主人翁作用。唯其如此,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在对话、互动与调试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共文化服务,进而扩大服务的受众面,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的果实。

    实践证明,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单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应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探索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新路,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从“办文化”向“管文化”的转变。因为只有实行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体制,才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走出一条成功新路。当然,在分析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动因时,也应当注意到社会力量在创办和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团体或机构中所遇到的矛盾和困难。比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意义还认识不足,往往只见诸领导讲话或上级文件,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又如,现有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创办的公共文化服务团体或机构主动关心不够,大多尚未将这一新生事物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之中,自觉性不够,扶持政策不明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文化服务的热情,等等。建议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之前没有政策支持的,今后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并着力实施;之前已制定相关政策的,要不断查找疏漏,继续完善,抓好落实,调动社会力量参加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注入新鲜活力,使公共文化服务永葆生机、朝气蓬勃。■ 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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