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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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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 T5 L0 x, P$ [) h
2 z; o, ~" h3 t" t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L1 v; W0 }: S3 S. ?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 v" J* F( R8 H2 J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p0 i$ n7 I( t4 s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4 x% P2 x: Y, v# S' F

; B8 E$ @! X2 Y2 m) X( T- C老秘观点:2 {* g4 s5 z' g, m: u! O: v
' m2 [6 z- `* s* e% l6 t, O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5 e8 E4 l& t3 {3 G7 f- A8 |$ b; Z% L( _(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7 M7 b# j7 `+ E& `6 I- l; T" y$ U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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