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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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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秘书 发表于 2012-7-31 06: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今后5年内,我老秘网市符合认定条件的新设立总部企业、现有总部企业、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都将受到政府扶持。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

  新设立总部企业可获高额补助

  《办法》明确了新设立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开办补助方面,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可获得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新设立总部企业还享有用地优惠、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和人才支持等扶持政策。如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

  现有总部企业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办法》称,符合认定条件的现有总部企业,也将享有用地优惠、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和人才支持等扶持政策。根据《办法》,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不仅如此,省外企业在我老秘网市新设立子公司或将我老秘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如果符合认定条件,也将享有扶持政策。如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据了解,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办法》试行期为5年。

标签: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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